語言 :
SWEWE 會員 :登錄 |註冊
搜索
百科社區 |百科問答 |提交問題 |詞彙知識 |上傳知識
上一頁 2 下一頁 選擇頁數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1.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的限制。

二、涉外財產保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採取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措施。涉外財產保全,當事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後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立即生效,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居住,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則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送達。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即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我國外交機關,由我國外交機關轉交給受送達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再由其轉送該國的外交機關,然後由該國外交機關將訴訟文書轉交給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最後由法院將其送達受送達人。

3.由我國駐外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對住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可以由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託我國駐當事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

6.郵寄送達。在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郵寄送達。

7.公告送達。在以上幾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採用時,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即視為送達。

司法協助

一、司法協助的概念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司法協助可分為:一般司法協助,即代為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特殊司法協助,即對外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司法協助是國際間交往的需要,它不僅有助於促進涉外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有助於法院裁決的順利進行,使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並使國家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得到鞏固和發展。

二、一般司法協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司法協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其他訴訟行為。

我國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有兩種途徑:一是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二是沒有條約關係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此外,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外國法院委託我國法院協助的事項不得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

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我國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國法律。

三、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國承認與執行的,可以通過兩種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當事人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二是由外國法院按照我國與外國間的條約關係或互惠關係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確定裁判,並且該裁判確實需要在中國領域內執行。這是外國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認與執行的基本條件。

我國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如果外國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執行條件,並且其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我國的主權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認其效力,人民法院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和措施予以執行。

四、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需要我國法院承認與執行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互惠原則辦理。

按照我國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聯合國關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我國僅對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適用該公約。因此,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需要由我國法院承認與執行的,如果其所在國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應當按照該公約的規定辦理;如果不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但同我國訂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按條約規定辦理;如果既不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又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條約關係,則按互惠原則處理。


上一頁 2 下一頁 選擇頁數
用戶 評論
還沒有評論
我要評論 [遊客 (3.141.*.*) | 登錄 ]

語言 :
| 校驗代碼 :


搜索

版权申明 | 隐私权政策 | 版權 @2018 世界百科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