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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法律行為

  

概念

身份法律行為是自然人以親屬身份之取得或喪失為目的之行為,亦即個人將要進入或脫離某類親屬的身份共同生活關係秩序之行為。換言之,親屬身份行為就是自然人有意識地引起親屬身份法律後果的行為。

特徵

a.親屬身份行為具有非契約的“合同行為”性質。

b.親屬身份行為的意思表示有明顯的局限性。

c.親屬身份行為對“行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規律性。d.親屬身份行為具有非代理性。

e.親屬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f.親屬身份行為的無效、撤銷的規定主要從主體不適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四個方面進行價值判斷和認定。

g.親屬行為具有要式性。

分類

創設性身份行為與解消性身份行為所謂身份行為的“創設性”,係指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關係之意。所謂身份行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解除、終止或消滅已經存在的親屬身份關係之意。

單獨身份行為與共同身份行為單獨身份行為,係指由行為人依單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滅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鑑於本文對身份行為與身份關係之“純粹性”的認定,這種單獨身份行為,在親屬法理論中只有針對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認領行為。共同身份行為,係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以創設或解消特定親屬身份為內容的意思表示行為,其意思表示為複數,且各意思表示內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標為形成或消滅親屬身份法律關係。

依據親屬身份關係的性質不同,又可分為婚姻行為與親子行為。

二、我國婚姻法上的身份權 .

(1)概念:配偶身份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相互之間的身份權利。

(2)特徵:

a. 從權利性質來看,配偶身份權屬於人身權中的身份權,它基於夫妻的配偶身份而產生,不包括財產權、繼承權等財產權利;

b. 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它產生於婚姻關係的締結,終止於婚姻關係的結束;

c. 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內容也是相同的;

d. 配偶身份權是一種絕對權、專屬權。除權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該權利的義務主體,同時它也是夫妻之間專有的特定的身份權利。 (配偶身份權包括同居權、貞操忠實義務、住所決定權、家庭日常事務代理這幾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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