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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先

使用在先權利(FIRST TO USE ORINCIPLE)

最早用以確定商標權利歸屬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沒有對商標的使用即不擁有任何權利,如果雙方對商標都進行過使用,商標權利屬於首先使用之人。適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不僅認為這樣確定的權利歸屬對於雙方才算公平,而且認為惟有在商業中已經使用的商標才有保護的必要。

目前,全世界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採用這種歸屬原則進行商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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