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於(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國家製定的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第一部專門法律。
基本信息
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公佈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
法規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2年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製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條
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統籌規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中小企業特點和發展狀況,以製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扶持重點,引導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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