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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權

根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債權人的撤消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行為的權利。

簡介

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行為的權利。

不需要,債權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也可以行使,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出現了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撤銷事由發生,在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就可以行使,和債權期限屆滿沒有任何關係。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適用範圍乁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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