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自願供解剖者,如係自費醫療,醫院可酌情補助火葬費(每例不超過四十元為限)。
第十一條凡開展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單位,應建立解剖薄,登記下列事項:
(1)屍體編號,姓名,年齡,性別,籍貫等
(2)屍體來歷
(3)附解剖原因
(4)臨床診斷
(5)解剖年,月,日(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後診斷
(8)解剖報告日期
(9)備註
如無法知其姓名,籍貫者,第1項可僅列編號,性別以及估計年齡,其餘可填未詳字樣。
第十二條施行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單位,應將解剖屍體的情況(包括屍體解剖診斷),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門書面匯報一次。
第十三條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凡與本規則有抵觸的過去的有關規定一律停止實行。 [3]
事項
一、實施對象。只能對涉及刑事案件、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進行解剖檢驗。
二、實施主體。限於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設置的法醫科施行。
三、實施步驟。先進行體表檢查,再進行常規術式,解剖完畢後必須進行恢復外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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