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1]
具體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範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2.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5.對僱員免收差旅費、旅遊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對非僱員免收差旅費、旅遊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