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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統購統銷

糧食統購統銷(state monopoly for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grain) 糧食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簡稱。中國糧食商品計劃分配和計劃流通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中國政府在特殊歷史條件下,處理國家同農民關係,解決糧食供應問題的一種特殊政策。大多時候更被簡稱為“統購統銷”。

緣由和基本內容

中國1953年開始第一個五年經濟建設計劃時,面臨著糧食產量增長落後於需求量增長的問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為了把糧食供應放在長期穩定的基礎上,除努力促進農業生產,增加糧食產量外,對商品糧食進行統一調撥、分配和管理,以保證人民生活和經濟建設的需要。 1953年10 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了《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決議》。同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194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並於11月23日發布施行。其基本內容包括四條政策措施:①在農村向餘糧戶實行糧食計劃收購政策,生產糧食的農民應按國家規定的糧種、價格和數量將餘糧售給國家;②對城市人口和農村缺糧戶,實行糧食計劃供應;③由國家嚴格控制糧食市場,對私營糧食工商業進行嚴格管理,並嚴禁私商自由經營糧食;④實行在中央統一管理之下,由中央與地方分工負責的糧食管理政策。重大演變

糧食統購統銷制度從1953一1984年有過多次重大變化。

糧食的供應

1955年8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第17次全體會議8月5日通過的《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和《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的命令,對農村實行糧食定產、定購、定銷的辦法。定產、定購是三年不變,定銷是一年一定。國家對余糧戶按糧食定產數量,一般統購餘糧80一90%;超過定產的增產部分,增購不超過40%。對農村缺糧戶分別核定糧食供應量,並根據何時缺糧何時供應的原則進行統銷;在豐收時,適當核減其原定的糧食供應量。國家對市鎮的非農業人口實施居民口糧分等定量、工商行業用糧按戶定量、牲畜飼料用糧分類定量的供應制度,並均按核定的糧食供應數量發給供應憑證,如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證、全國通用糧票、地方糧票等。

關閉糧食市場

1957年10月國務院《關於糧食統購統銷的補充規定》決定關閉國家糧食市場(後來改稱“糧食集市貿易”),改由國家糧食機構在可能的範圍內,幫助農業生產合作社和農民進行糧食品種的調劑。在這之前,允許農民把向國家繳納公糧和統購糧以外的餘糧,拿到國家糧食市場進行交易,並可在農村間進行少量的互通有無和交換;也允許城市居民到國家糧食市場進行互相間的餘缺調劑和品種調劑。 1962年重新開放糧食集市貿易,1966--1976年中絕大部分地方又關閉了糧食集市貿易。

糧食徵購一定三年、一定​​五年

1965年10月實行糧食徵購(公糧和統購糧)一定三年的政策,即徵購任務一定三年,作為徵購基數不再變動。災​​年調減當年任務,豐數不改變;豐年實行超產超購、加價獎勵的辦法,加價幅度為統購牌價的30一50%。 1971年8月改一定三年為一定五年,繼續實行超購加價獎勵的辦法,但加價幅度不得高於統購牌價的30%。 1979年以後大部分省、自治區先後把超購任務從一年一定改為一定三年或五年,即對有餘糧的農業生產單位的糧食徵超購(公糧、統購糧、超購糧)任務實行包乾,一定幾年不變。

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

1982年1月國務院下達了《關於實行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一定三年的通知》,決定1982一1984年對除西藏、新疆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在包乾期內,多購少銷的糧食,歸地方掌握,如遇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而發生的新的糧食虧損,由地方自行解決。調撥包乾數,可以在豐歉年度之間有所調劑,但三年統算,調出總數要如數完成,調入總數不能突破。這是糧食管理體制從中央統一管理、統一調度,轉變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

多渠道運銷糧食

1983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規定:“對農民完成統購派購任務後的產品(包括糧食獷不包括棉花)和非統購派購產品,應當允許多渠道經營。”既允許供銷合作社、農工商聯合企業以及其他集體商業組織經營糧食,也允許個體商販和農戶經營糧食,改變了國家糧食部門獨家經營糧食的局面。這是繼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重申“集市貿易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部分”、開放糧食集市貿易之後,又一次對糧食流通體制進行改革。

根食統購統銷價格的演變

1953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時,統購統銷價格就是市場收購牌價和零售牌價。 1957年同1952年比較,糧食統購價格上升16.5%,而農村市場的工業品零售牌價只上升2.2%。在調整糧食統購價格的同時,也相應調整了統銷價格,保持了一定幅度的購銷差價。但實行統購統銷後取消了季節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 1958一1965年,糧食統購價格有兩次較大提高。 1965年同1957年比較,統購價格上升38 .7%,但生產成本提高更快。 1966一1978年,糧食統購價格基本未動,而生產成本持續大幅度上漲。稻穀、小麥、穀子、玉米、高粱、大豆等六種糧食的統購價格都比成本價格低,種糧食的農業生產單位處於虧賠狀態。 1979一1983年,糧食統購價格和超購加價都較大幅度提高。 1983年同1978年比較,糧食的實際計劃收購價格提高49.1%,種糧食又都有了一定的利潤。在1961年大幅度提高糧食統購價格時,沒有相應提高統銷價格,第一次出現了糧食購銷價格倒掛現象。 1965年調整為購銷價格持平,國家財政補貼商品流通費用。 1979年糧食統購價格和超購加價大幅度提高後,統銷價格沒有動,購銷價格再次出現倒掛現象。 1981年六種糧食統銷價格低於統購價格26%多,加上超購加價和商品​​流通費用,倒掛80%。中國的糧食統購統銷延續了32年(1953--1984) 之久,其主要原因是農業生產水平低,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緩慢,商品糧食的產量增長落後於需要量增長的矛盾,一直到1982年都沒有解決。 1953一1982年國家收購的糧食比銷售的糧食少4 .5%,收購糧食的增長,落後於銷售糧食的增長。 1984年,中國的糧食生產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 從1985年起取消糧食統購,改為合同定購,由國家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同農民協商,簽訂定購合同。

評價

中共中央、國務院1985年1月1日在《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中對糧食統購制度的評價是:“農產品統購派購制度,過去曾起了保證供給、支持建設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生產的發展,它的弊端就日益表現出來,目前已經影響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在打破集體經濟中的'大鍋飯'之後,還必須進一步改革農村經濟管理體制,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擴大市場調節,使農業生產適應市場的需求,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進一步把農村經濟搞活。”這就是說,取消糧食統購,改為合同定購,是農村經濟改革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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