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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Franchise)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發展

據《2013-2017年中國特許經營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1]數據顯示5月29日,國家電網宣布,完成了對巴西7個輸電特許經營項目100%股權的收購。這是國家電網在巴西發起第二筆收購計劃,其擬以9.42億美元的總代價,從西班牙ACS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手中,買下巴西七個輸電特許經營項目100%的股權。據報導,此番交易的獨家財務顧問的美銀美林提供的新聞稿,披露了上述收購交易意向。

作為西班牙建築業巨頭,ACS目前深陷歐債危機,為償還債務該公司正盡全力出售相關資產。不無巧合,據前瞻網了解,此前的2010年12月,國家電網曾投資9.89億美元,購得巴西東南部地區的七家輸電公司及其輸電資產30年經營特許權(特許權期滿後可經巴西電監局批准續約20年),當時的賣家同樣是西班牙公司。

此外,國家電網還曾於2009年1月夥同兩個當地財務投資者,贏得了菲律賓國家輸電網公司25年的特許經營權,並於2012年1月宣布收購葡萄牙國家能源網公司(REN)25 %的股權。另據測算,算上2010年的交易,國家電網在巴西將擁有近6000公里的輸電線路。

簡介

特許經營(Franchise)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特許權人以合同約定的形式,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僱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起源

特許經營最早起源於美國,1851年Singer縫紉機公司為了推展其縫紉機業務,開始授予縫紉機的經銷權,在美國各地設置加盟店,撰寫了第一份標準的特許經營合同書,在業界被公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特許經營起源。

定義

國際

特許經營的定義有很多種,在國際上廣泛通用的是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Federation)的定義,該定義如下: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中國特許經營協會把特許經營定義如下: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中國

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中國對franchising是翻譯和理解大致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這種翻譯方法認為特許連鎖是連鎖店的一種組織形式,與公司連鎖,自由連鎖並列為連鎖的三種類型。但是在西方這幾種經營形式各自定義不同,在實踐中各自的特點也不同,有嚴格區別。

第二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範疇。這種譯法與西方市場營銷學的界定是一致的。特許經營一詞的內涵也與英文franchising的含義相符,是一種常用的翻譯方法。

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非一個行業。特許經營這種現代商業銷售形式在過去幾十年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用實踐證明了特許經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分銷商品和服務的方法。同時特許經營還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作用。

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點:

1、首先是個人對商標、服務標誌、獨特概念、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其次是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再者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最後是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具體定義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1.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2.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註冊商標、商號、企業標誌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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