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
(
十四)其他中介服務類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種中介服務,如典當、拍賣、旅行社、物業管理、擔保、會展服務、產權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其中,以上分類的第(一)到第(十一)類和第(十四)類屬於盈利性中介服務類,第(十二)類和第(十三)類(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律師事務所除外)屬於非盈利性中介服務類。
中介服務合同
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一方為促成他方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委託等中介業務,他方為此支付佣金的協議。辦理中介業務的一方為中介人(經紀人),另一方為委託人。中介服務合同法律特徵
中介服務合同是中介活動進行的基礎,是商品經濟社會中民事主體委託他人為自己進行經濟交往和各種民事活動,以滿足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內容也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中介服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中介服務合同是提供服務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託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項工作成果,而是服務行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標的不是物,而是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包括居間、行紀、代理行為等。
中介服務合同涵義廣泛,形式多樣
中介合同實質上是傳統民法上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的總稱,因此,其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單純的居間、行紀或委託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結合。中介人與委託人應根據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務性質來決定簽訂何種中介合同,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涉及中介人與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
這一特徵是由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中介人與委託人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中介人的勞動,促使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中介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或是周旋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為其提供訂約機會,充當訂約媒介,或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代其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辦理購銷、寄售等動產買賣或其他交易事項。總之,中介合同往往會涉及到合同主體以外的第三人。
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人為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務合同多為有償合同,但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因此,中介服務合同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是法律鼓勵無償地助人濟困的高尚道德。
中介服務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中介服務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起即成立,無須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為的完成為要件;訂立合同也無須遵循固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按中介業務的性質可分為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
按中介業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
期貨經紀合同、證券中介合同、保險中介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