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商會法律特徵:互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商會是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也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
詞目釋義
定義
商會: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意義
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紐帶。
法律特徵
商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徵:互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
歷史沿革
歷史
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商會萌芽於歐洲封建社會的商人行會,即商人基爾特。法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會的國家,是近代商會的發源地。
性質
商會是指有獨立的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或由自由商人、企業職員等自願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既定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
商會種類
一種典型的商會是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加強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繫,溝通本行業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另一種商會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區企業公司、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和熱心公益的公民所自願組成的組織。
辭海釋義
(1)歐洲封建社會中的商人行會
(2)資本主義社會中商業資本家為維護其營業利益組織的社會團體。旨在收集國內外市場情報,調整工商業內部糾紛,介紹進出口對外貿易並代表商人利益向政府陳述意見,舊中國商會創始於清末,陸續設於全國各縣、市及較大鄉鎮,並有全省和全國的組織。一般由同業公會會員或是商號會員組成,常為大資本家及地方士紳操縱。有的還有反動武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舊商會解散,另組織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商會
建立意義
高旭晨指出,商會是中國近代最早建立的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團體之一,同時也是社會影響力最大的社團之一。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中國商會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近代意義上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與當時西方的民間商會相比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賴於國家法律的製度催化。這種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顯著,它相當迅速地改造、吸納了各種形式的傳統商人組織,成為具有主體性的利益集團。中國早期的商人組織的結構、形式與功能都比較單一,幾為純商人間的封閉型組織。
創立過程
晚清以來,由於情勢變遷,使得商人的地位大為改觀,商人組織的性質亦相應有所變化。傳統的商人組織,如行會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組織根據實際狀況比較自然地開始轉化為近代意義上的商會。 1899年,出現了第一個有關商會的民間擬定章程《擬中國建立商業會章程》 ;1902年,上海通商銀行的總董嚴信厚組織成立了上海商業會議公所,這是近代商會的雛形。
1903年,清政府設立了商部,作為統轄農工商實業的最高管理機構。 1904年,根據商部的意見,清廷諭令頒布了《察定商會簡明章程》 、《商會章程附則六條》。此項法律文件成為商會成立的法律依據。 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會正式成立。
到1908年,全國已有58個總商會(其中9個建於海外)和223個分會。 1912年商會總數猛增至794個,1915年更激增到1262個。
1915年,參議院代行立法院職權,於第二期常會議定《商會法》,並於12月予以公佈。次年2月,又頒布了《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重新修訂了《商會法》和《商會法實施細則》。
1929年,工商部擬定《商會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佈施行。商會制度從創立時起,就是具有強烈的獨立意識的社團組織,與其他形式的社團比較而言,它是當時清政府最為重視也倡導最力的新型商辦民間社團。
商會範例
義烏地處浙江中部,東陽江過義烏經蘭溪入錢塘江,早有航船直達杭州,其後又有浙贛鐵路橫貫義烏而過,交通更方便,地理環境更優越。於是安徽、福建、紹興等外地客商紛紛遷來義烏定居經商。 19世紀90年代,滬、杭等地首先出現了代表商界利益的商會,義烏商會也應運而生。其初稱商會分會,屬雛形籌備階段。於1916年成為正式商會,名曰“義烏縣商會”。會址設在縣前街台門傅祠內(今市政府第一招待所地段),中堂上書“勵精圖治”四字。嗣因會務擴大,集資在大安寺塔旁,原大安寺地址,興建樓屋9間,有會議大廳和辦公室等設置(文革期間被拆建為文化館)。
1916年義烏縣商會成立,首任會長樓虎臣(名炳文)。樓連選連任計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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