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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

租船

名稱

漢語拼音: zūchuán

英語:ship chartering / tramp

概念

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tramp shipping),是區別於定期船運輸(班輪運輸)的另一種海上運輸方式。通過出租人(shipowner)和承租人(charterer)之間簽訂運輸合同或者船舶租用合同進行貨物運輸的基本營運方式。出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艙室給承租人使用,具體的責任、義務、費用、風險等,均由雙方在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中商定。

特點1.沒有固定的船期表和航線,運輸完全按照合同進行。

2.適合大宗散雜貨運輸,如糧食、礦石、化肥、鋼材、木材、石油、液化氣等,貨物沒有或者僅需要簡單包裝。

3.承租雙方的責任義務全部依據租船合同的類別和條款。

4.有明確的書面的租船合同。

性質

1.貨物運輸合同。

2.財產租賃合同。

方式

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主要包括單航次租船(signle trip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連續單航次或者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gnle voyage charter or continueous reurn voyage charter)。實踐中存在一種包運合同COA(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運輸,在形式上於連續單航次類似,是指將協定的貨物包運至指定港口。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實踐中又出現一種租船方式及航次期租(TCT,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or time charter-trip),它是定期租船的一種,兼具航次租船的特點。

3.光船租船(demise charter)

租船程序

租船市場

租船是通過租船市場(Chartering market)進行的。在租船市場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給方,而承租人則是船舶的需求方。在當今通訊技術十分發達的時代,雙方當事人從事的租船業務,絕大多數是通過電話、電傳、電報或傳真等現代通訊手段洽談的。

租船經紀人

在國際租船市場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親自到場直接洽談,而是通過租船經紀人代為辦理並簽約的。租船經紀人都非常熟悉租船市場行情,精通租船業務,並且有豐富的租船知識和經驗,在整個租期交易過程中起著橋樑和中間人的作用,對順利成交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租船詢價

詢價又稱詢盤。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據自己對貨物運輸的需要或對船舶的特殊要求通過租船經紀人在租船市場上要求租用船舶。詢價主要以電報或電傳等書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條件的內容一般應包括:需要承運的貨物種類、數量、裝貨港和卸貨港、裝運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運價(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詳細說明等內容。詢價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為承攬貨載而首先通過租船經紀人向租船市場發出。由船舶所有人發出的詢價內容應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國籍、船型、船舶的散裝和包裝容積、可供租用的時間、希望承攬的貨物種類等。

租船報價

報價又稱發盤,當船舶所有人從船舶經紀人那裡得到承租人的詢價後,經過成本估算或者比較其它的詢價條件,通過租船經紀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1]之分。 "硬性報價"是報價條件不可改變的報價。詢價人必須在有限期內對報價人的報價作出接受訂租的答复,超過有效期,這一報價即告失效。與此相反,"條件報價"是可以改變報價條件的報價。

租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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