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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併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

定義

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自然是屬於其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工會經費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的,它的來源的合法性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乾涉。 《工會法》對工會經費的計提、撥付、使用、管理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此沒有什麼爭議。爭議

目前存在爭議的主要是針對2%工會經費部分。引起爭議的直接原因是這部分經費不是通過工會會員以會費交納的​​方式,是通過行政撥交的方式,從而引起人們對它的來源和實質存有分歧。爭議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其本質屬性應該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稱之為勞動價值補償),這是大多數人的觀點,也是政府的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其本質屬性應該是對剩餘價值的分配,這是一小部分人的觀點;第三種觀點認為其是屬於生產資料的內容,這是極少數人的觀點;第四種意見認為是混合性的,認為既有屬於勞動力價值的部分,也有屬於生產資料的部分,這同樣是一小部分人的觀點。總的來說,目前觀點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種,並且是比較對立的。

來源

工會經費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的,它的來源的合法性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乾涉。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有五個方面: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

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繫,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的。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撥交的經費

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撥交的經費。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屢次催交無效時,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由銀行存款中扣交,並從當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去年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表現,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徵:

(1)強制性。行政撥繳工會經費是《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法》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就要強制執行。 《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經費。未按規定撥繳或者逾期撥繳工會經費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額千分之五滯納金。”“各級工會應當按規定的比例向上級工會上繳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在稅前列支。”《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繳、欠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2)無償性。企事業、機關的行政方面向工會撥繳經費是無償的。撥繳工會經費是國家為了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償還。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法律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國總工會對基層行政方面向工會撥交的經費,規定自上而下逐級上解形成各級工會的經費來源。各級工會經費留成比例為:基層工會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於60%,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市、縣總工會的分成比例不超過35%,具體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決定;5%上交全國總工會。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上繳的收入。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舉辦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為職工服務的經濟事業。

4、人民政府的補助。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一次性和專用性的特點。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貼,個人、社會團體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管理

(1)、工會收入的主要來源有四項:1、會員交納的會費收入、2、行政撥繳工會的經費收入、3、工會舉辦事業的收入、4、各級政府企事業行政的補助收入。

(2)、會費的收交標準:每月會員基本工資的千分之五。會費不上交上級工會。

(3)、行政撥繳的工會經費: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計提標準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兩個概念所包括的範圍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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