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作用: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概述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作用: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頒布背景
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開徵了農村教育事業經費附加。 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國家增撥教育經費的同時,開闢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此,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頒布了《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並於同年7月1日開徵。
納費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簡稱納費人)。凡代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徵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務院(國發[2010]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文件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適用於現行有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規定,凡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納稅人均需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徵費範圍
徵費範圍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相同。
徵收率
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為3%。
教育費附加徵收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三稅”稅額的3%。
費額計算
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
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
徵收管理
納費期限
納費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其他規定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也可委託國家稅務局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會計處理
會計科目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核算。
會計核算
計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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