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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發展基金

定義

中國企業留利中提取建立的用於發展生產的專項基金。

歷史

50年代初期,國營企業擴大再生產所需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撥款。 1954∼1957年一度實行超計劃利潤分成辦法,即超計劃利潤的60%上交財政,40%留給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集中使用,用於生產發展。 1958∼1961年實行國營企業利潤留成製,明確企業利潤留成原則上大部分用於生產,適當照顧職工福利。具體用途是:①技術組織措施、新產品試制、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即原由國家撥款解決的“四項費用”)和商業部門的簡易倉棚修建費;②補充流動資金和計劃內基本建設投資不足;③其他經過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④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金;⑤職工福利設施和生活困難補助。後兩項用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5%。發展

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後,企業正式建立生產發展基金。 1979年7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以及此後財政部等部門發布的具體辦法,規定企業利潤留成應建立生產發展、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三項基金。 1983年實行利改稅時,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企業留利改為建立五項基金,即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企業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同時規定,前三項基金之和占留利的比例不低於60%,後兩項基金之和的比例不高於40%。 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稅辦法規定,企業從增長利潤中留用的利潤一般應將50%用於生產發展。

來源

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技術改造和其他與生產有關的方面。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可以將生產發展基金與新產品試制、更新改造、後備等基金合併使用。 1989年國營企業提取生產發展基金300多億元,其中工業企業提取近200億元,已成為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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