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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我國的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審計基本格局是: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體系初步建立,並向綜合財政審計展開;圍繞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改進企業審計辦法,實施真實性審計;適應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製度;結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業同步審計,不斷深化各項專業審計。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審計執法力度加大。經制定審計法律法規,促進了審計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基本介紹

國家審計的主要特點就是法定性。國家審計是一種法定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審計決定涉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這些單位應當協助執行。在恢復國家審計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認為國家審計是沒有審計風險的。隨著國家建立公共財政、強調財政透明度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審計公開後,國家審計的風險才日益凸顯。國家審計風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審計目的

國家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最終達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的目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是國家對地區、部門和單位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基本要求。真實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發生,有關資料是否如實反映。合法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效益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真實、合法。 <!--end-->

審計對象

審計的對像或客體,即哪些部門和單位必須接受審計。依據《憲法》和《審計法》規定,必須接受審計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國家事業組織;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的有關人員。審計的內容是這些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審計監督的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各種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財政、財務收支的劃分不是截然對立的,在某些方面它們是重合或交叉的。

基本特點

獨立性強

一是組織上的獨立性。審計機構是單獨設置的,不隸屬於其他任何部門或業務機構。審計署受國務院總理領導,地方審計機關受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同時,獨立於被審單位,與被審單位在組織上無行政隸屬關係;

二是工作上的獨立性。審計機構與人員不直接參加日常的經濟計劃與管理工作,審計人員是按照《憲法》、《審計法》等法律賦予的職責進行工作的,獨立編制審計計劃,獨立取證和審核檢查,作出評價,獨立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種監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獨立性。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命。而且下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徵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這種人事安排的獨立性,有利於保持穩定性;

四是經濟上的獨立性。國家審計的審計經費及收入有穩定的來源,不受被審計單位的製約。經費是獨立的,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政府承擔,保證其執法的獨立客觀性。同時,按照《審計法》及審計署制定的審計規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不僅擁有檢查權,而且擁有行政處理權、移送行政處理及提請司法處理權等,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強制性大

一是主導地位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是依據憲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內部建立的,代表國家實施審計監督,並在業務上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這種管理、指導和監督是強制性的,是不以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意願為轉移的,構成了國家審計在整個審計組織體系中主導地區;

二是審計立項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的審計立項可以根據自我編制的年度審計計劃,也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的事項,還可根據國家審計組織本身臨時掌握的線索等,由此可見,國家審計的審計立項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為主要依據的,而不受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乾涉;

三是審查權限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既反映了國家審計的獨立性,也表現出國家審計的強制性。因為在這種審計活動中,國家審計機關是行為主體,其審計程序、審計方法方式的運用或選用是以完成審計任務、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指導原則的,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活動中的配合情況儘管也影響著審計工作效果,但總體上講,被審計單位必須無條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四是審計處理上的強制性。就某一項具體的國家審計工作而言,在其最後階段應寫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協助執行部門或單位,這些單位或部門應主動地、自覺地予以執行或協助執行,部門或單位沒有或不准備主動、自覺執行或協助執行審計決定時,審計機關可採取相應措施使審計結果得到強制執行。

權威性高

一是規范國家審計行為的《審計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於較高的地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審計監督制度確立為國家財經經濟管理中的一項基本製度。 《審計法》是具體規定國家審計監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憲法》關於審計監督的規定為依據,是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在規范國家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是僅次於《憲法》的國家法律。同時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審計並對審計中發現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

二是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根據《憲法》規定直接在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腦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向其負責和報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使國家審計具有代表行使監督權力的權威性;

三是根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不但可以對各級政府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監督,還可以對經濟執法部門如財政、稅專、金融、工商行政、物價、海關等專業經濟監督部門進行“再監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僅可對微觀層次進行監督,而且可對宏觀管理層次加以監督。由於審計機關專司審計監督,不承擔其它業務工作,與其監督對象無直接利害關係,居於客觀公正的超脫地位,其監督工作更具有權威性。

綜合性廣

國家審計是綜合性的經濟監督部門,一方面,具有監督面廣的特點,它通過對綜合反映經濟活動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查、鑑證、評價,從不同側面、不同環節上監視著經濟活動的運行軌跡,在宏觀調控中發揮著其他經濟監督無法替代的綜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監督層次廣的特點,不僅可通過大量的微觀審計,直接督導微觀主體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促進宏觀調控措施在微觀層次的落實和微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夠通過對廣泛的微觀審計活動的綜合分析,向決策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宏觀調控的改進與完善,間接提高宏觀經濟效益。

此外,一般的專業經濟監督,其監督職能只是在特定範圍內的單項監督,而國家審計,則可以對這些專業經濟形式各業務範圍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再監督,形成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經濟監督網絡,加之在審計監督的過程中,國家審計監督具有獨立性強、強制性大、權威性高的特點,使國家審計監督具有一定綜合協調作用。

審計準則

國家審計(Government Audit)

【發佈單位】審計署

【發布文號】審計署令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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