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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領購資格

業務概述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納稅人;

(4)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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