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概述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納稅人;
(4)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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