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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操縱

價格操縱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概況

特定價格操縱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成立條件

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

2、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

3、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1]

事件

2001年至2006年六年時間裡,韓國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生產企業在我國台灣地區、韓國共召開53次“晶體會議”,針對全球市場交換液晶面板市場信息,協商液晶面板價格。在中國內地境內銷售液晶面板時,涉案企業依據晶體會議協商的價格或互相交換的有關信息,操縱了液晶面板市場價格。

經查實,六家企業在中國內地境內銷售涉案液晶面板數量合計514.62萬片,違法所得合計2.08億元。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責令涉案企業退還國內彩電企業多付價款1.72億元,沒收3675萬元,罰款1.44億元,經濟制裁總金額合計達3.53億元。

涉案的六家液晶面板企業目前已將國內彩電企業多付價款1.72億元全部退還,並承諾今後將盡最大努力向我國彩電企業公平供貨;對我國彩電企業內銷電視提供的面板無償保修服務期限由18個月延長到36個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價格執法對進一步促進相關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有效提升我國彩電企業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僅保修期延長政策一項,每年可為國內彩電企業減少維修成本支出3.95億元。

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白為民向記者表示,“目前中國液晶電視產量佔全球近五成,國內彩電企業長期來一直希望境外面板企業能夠公平對待。發改委的此次處罰,有助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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