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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貸款

冒名貸款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他人(或單位)名義或虛構假名貸款、利用職權要挾他人(或單位)貸款、乘辦理貸款之機截留全部或部分貸款貪污或挪用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假名貸款四種形式。

形式

冒名貸款有四種形式:

1、頂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以自己名義為不符合條件的親朋好友辦理正常手續的貸款,將貸款歸其親朋好友使用。

2、搭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因自己或親朋好友無法貸出貸款,而在其他貸款人貸款時要求其多貸出一部分,將多貸出部分供自己或親朋好友使用的行為​​。3、盜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他人不知道情況下,使用其名義貸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4、假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編造假名進行貸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特徵

(一)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藉名貸款。借款人在徵得名義借款人同意並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佔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共計9.35萬元,貸款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二)貸款種類規定的用途和實際用途不一致

一是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由於部分企業因貸款所需手續不全,無法以企業名義取得貸款,採取法人代表或他人名義從信用社取得貸款。如某聯社營業部以擔保貸款形式,發放給邵某貸款300萬元,發放給張某貸款1000萬元,全部用於企業煤礦技術改造。二是個人貸款村委會使用。以村委會主任(村支書)名義申請貸款,村委會實際用款。三是多人貸款一人使用。聯保小組成員受自身利益驅動,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雖在藉款合同上簽字蓋章,但聯保小組貸出的資金實際被其中一人使用。如某營業所向8個聯保體37戶發放貸款74萬元,合同用途為購農用車,實際其中一人用於小煤礦投資。四是以貸還貸、以貸結息,利潤指標失實。例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範某等三人名義向某信用社借款3筆共計28.4萬元,用於歸還該村委貸款,其中以貸還貸195.36元,以貸還息28.4萬元,佔該信用社當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導致財務會計報表嚴重不實。五是轉移貸款用途,貸款投向違規。以冒名貸款方式取得貸款,轉移貸款用途投向於產能過剩行業,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喬某等其他17人身份證,以小額信用貸款名義取得支農再貸款18筆共計42.7萬元,被全部挪用,購買大型載重汽車。

(三)抵押貸款少,貸款質量差

由於農村農戶的土地房屋無相應的土地證和房產證,而農村地區辦理抵押的手續相對較為繁瑣,造成頂冒名貸款基本以保證人擔保的形式發放。某市頂冒名貸款中,保證方式51276萬元,佔比84.7%,而以有資產抵押的為4206萬元,僅佔6.9%。在已暴露但未清理規範的項冒名貸款中,按五級分類劃分,頂冒名貸款中不良貸款12721筆、金額55630萬元,佔全部頂冒名貸款筆數、金額的96.2%、91.9%,其中:次級類4831筆、金額23698萬元;可疑類7324筆、金額30783萬元;損失類556筆、金額1149萬元。而正常類貸款508筆、金額4908萬元,僅佔全部頂冒名貸款筆數、金額的3.8%、8.1%。

風險

借名冒名貸款是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的貸款,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違法違規貸款,規避了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信貸管理制度,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流於形式,造成超越權限、跨區域、多頭貸款等違規貸款更加隱藏,增加了信用社貸款風險,給信貸資金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1、借名冒名貸款降低了信貸資產質量這是藉名冒名貸款存在的最大風險,因為藉名冒名貸款立據承債人和貸款使用人相分離,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貸款到期後實際用款人往往不履行還款義務,大部分會引起貸款糾紛,給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2、借名冒名貸款使信貸管理制度難以落實。信用社雖然制定了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嚴格防範自批自貸、超權限貸款、壘大戶貸款、跨區貸款等違規貸款,但是,客戶經理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逃避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風險。

3、借名冒名貸款假冒農戶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貸款支持的農戶、非農戶,甚至企業法人獲取了貸款支持,而本應獲得支持的農戶卻難獲貸款,使相關農村金融方針政策在基層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同時,借名冒名貸款還往往出現信貸人員利用手中職權違反信貸紀律,以貸謀私,向貸款戶“吃、拿、卡、要”,不見好處不辦事,嚴重影響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4、信用社因為發放借名冒名貸款,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潛在損失極有可能轉化為現實損失。借名冒名貸款往往是信用社員工與用款人互相串通、內外勾結的結果,利用職務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關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後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賠,同時,由於冒名貸款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進行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的有關人員犯罪將被追溯法律責任。

5、它規避了貸款分級審批的製度,越權發放貸款。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按規定權限報批”的規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貸人員因為某些關係人的貸款數額大,又無物抵押,上報審批又無望,於是採取了化整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幫其獲得貸款。

6、它違反了大額貸款一般要有擔保的規定,使貸款風險無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一個不敢用真名立據的借款人,顯然不符合資信良好的規定。這樣借款人即規避了貸款風險又把風險留給了貸款人。

7、它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三查”的有關規定,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級檢查的擋箭牌。

8、它一般是用款人與基層信用社員工互相串通、內外勾結、以權謀私的產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員與一些私企業主、專業戶有些說不清、道不明的關係,吃喝玩樂打成一片,由此產生腐敗,不顧信用社資金安全,甚至想方設法為這些人貸款。

表現形式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 (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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