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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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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個人或單位的特約,代為經營管理有特定要求的財產信託業務。

特約信託類型

特約信託的方式較多,主要的特約信託[1]有:

(1)遺囑信託。

執行招待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前者指信託部門受託在遺囑人亡故後,代為獲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遺物和分配財產;後者指由於繼承人不在或繼承人未定或繼承人不能自理財產,信託部門受託在執行遺囑後繼續為遺產管理人。信託部門承辦遺囑信託,應具“執行遺囑委託書”,並經公證部門公證。遺囑委託人可以是遺囑者本人或其指定人,也可以是“親屬會議”或法院。信託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和委託書要求,為立囑人執行遺囑處分,管理遺產。

(2)監護信託。信託部門受司法機關或“受益者利益關係人”的委託,為維護法律上規定的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在一定時期內,承擔監護經濟事務,監護生活和特定權利的事務。

(3)撫卹信託。

信託部門受託為享受撫卹費的傷、殘、廢、亡等人員及其家屬管理和處分撫卹金的事務。

(4)贈與信託。

信託部門受託代為管理贈與資助給個人的資財或捐贈給社會、集體福利事業的基金等事務。

(5)瞻養信託。

信託部門受託為成年子女代行供養其父母,或代有關親屬間招待經濟上贍養職責的事務。此外還有其他議定的特約事項等。各種特約信託事務的標的物為現金、存款及其他議定的有價流動資財。委託人申請辦理這項業務時,應將上述財物交信託部門,由信託部門按委託人指定的對象、時間、用途、數額或份額,辦理支付、支配或分割手續。信託部門對信託財產中的現金,比照活期儲蓄計息規定,付給受益人利益,也可根據委託,將現金中長期不用部分,代存各種定期存款。特約信託一般按委託金額的一定比率汁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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