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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收入分配

國民收人分配廣義上指一國在一定時期內經濟活動成果在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狹義上指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生產單位和非生產單位以及居民中的分配過程。就中國而言,它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終分配三個過程。

分配格局

對1996-2005年間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總體描述:

在本部分中,我們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形成的過程.要想深入分析這些原因,就需要對收入分配過程進行細緻的研究.分配主體的收入最終格局的形成具有以下動態過程:①政府最終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過程

政府初次分配總收入=政府增加值 本環節政府收到的勞動報酬-本環節政府付出的勞動報酬 政府收到的生產稅淨額 政府收到的財產性收入-政府付出的財產性收入

政府再分配環節的可支配總收入=政府初次分配總收入 政府經常性轉移收入-政府經常性轉移支出

本文對以上某些指標進行解釋如下:

政府的收到的勞動報酬是指政府工作人員收到的工資及工資性收入;

政府收到的財產性收入是指政府利息和紅利收入;

政府付出的財產性收入=政府貸款利息支出 中央政府國債利息支出;

政府的經常性轉移收入=政府收到的收入稅 政府收到的社會保險繳款;

政府經常性轉移支出=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政府的社會保險福利支出) 政府的社會補助支出.

②企業最終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過程

企業初次分配總收入=企業增加值 本環節企業收到的勞動報酬-本環節企業付出的勞動報酬-企業付出的生產稅淨額 企業收到的財產性收入-企業付出的財產性收入

企業再分配環節的可支配總收入=企業初次分配總收入 企業經常性轉移收入-企業經常性轉移支出

其中,企業收到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性收入和社會保險付款兩部分;財產性收入和生產稅與政府中的分析是一樣的.

③居民最終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過程

居民初次分配總收入=居民增加值 本環節居民收到的勞動報酬-本環節居民付出的勞動報酬-本環節居民付出的生產稅淨額 本環節居民收到的財產性收入-本環節居民付出的財產性收入[1]

分配過程

初次分配

國民收入分配

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指國民收入在物質生產領域內部進行的分配。國民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分為兩個組成部分:一部分是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的個人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費用和農民或其他勞動者的收入,它屬於生產者及其家屬個人消費所需的必要產品;另一部分是生產單位和社會的純收入,包括上繳國家的稅金和利潤、支付的利息和企業稅後利潤、利潤留成或公積金、公益金等,屬於國民收人扣除必要產品後的剩餘。國民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形成了國家、企業或集體、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的原始收入,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關係到國家、生產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三方面的經濟利益,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比例。進行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首先要正確規定必要產品和剩餘產品之間的比例,影響這一比例的因素主要有:國民收入的生產額、構成和增長速度,勞動生產率提高幅度和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平均收入增長速度之間的對比關係等。其次要正確規定國家和生產單位間對剩餘產品的分割比例再次就是要正確制定適當的工資政策、價格政策、財政政策來保證上述兩個比例關係的實現。

再分配

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基礎上的進一步分配。這種分配是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的。通過再分配所獲得的收入稱為派生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形式有:①財政支出。通過財政預算,一方面以利潤和稅金的形式集中一部分國民收入;另一方面又把集中起來的國民收入通過財政補貼、支付非生產部門勞動者工資等形式分配到各部門、各地區去,以滿足社會生產,發展科學、文化、教育事業,進行行政管理和加強國防等方面的需要。 ②信貸。以償還為條件,通過籌集社會閒散資金貸放給使用單位來實現再分配的過程。 ③價格。國家通過指令性價格、指導性價格和市場調節價等多種價格形式,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此外,各種勞務付費、居民之間的饋贈、生產單位直接舉辦的各種福利事業,也可影響國民收入再分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最後形成生產單位、非生產單位和居民的最終收入。 [1]

最終分配

國民收入的最終分配國民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後,最終分配到積累和消​​費兩個方面。主要是正確制定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比例,使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需求總額同國民收入供給總額相平衡,使積累和消費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相適應,並安排好積累基金內部和消費基金內部的結構,以保證生產的不斷擴大和群眾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比例是國民經濟中一個根本的分配比例,它體現全體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和目前利益、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同時,它與國民經濟的其他重要比例(如生產資料生產和消費資料的生產、工業與農業、必要產品與剩餘產品等)有著密切的聯繫。在中國,安排好國民收人的最終分配、處理好積累與消費的關係,最根本的原則就是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先生活,後生產,再建設的方針。在保證群眾生活水平穩定提高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積累率,做到既保證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又保證生產建設的需要。

現實

近年來中國政府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佔比重則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此外,2004年、2005年兩年,國家財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遠高於同期GDP增速,但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速則與同期GDP增速大體接近。由此推斷,最近兩年政府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擴大之勢,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傾斜的現象並沒有改變。

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國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業、居民三者之間的比例會有此消彼漲的變化,特別是當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之後,參照國際上通常的發展經驗,國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向的比例應該是逐步縮小才對,但在中國則恰恰相反,不是縮小而是呈進一步向政府傾斜的趨勢。對於這種有悖於一般發展規律的現象及其可能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潛在危害,需要予以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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