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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薪令

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政府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限制某些公司高管的薪金。

美國版限薪令

新美國總統奧巴馬2009年2月4日宣布了對華爾街的限薪令,公佈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凡是獲得政府救助的金融企業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過50萬美元,不但旨在平息普通民眾日益上升的不滿情緒,推動相關企業高管勵精圖治,早日走出困境,且要為白宮的經濟刺激方案在國會爭取支持。中國版限薪令

財政部辦公廳2009年2月8日向各家金融類國企派發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負責人基本年薪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公司的職位等級(企業資產、業務範圍、業務領域廣度等決定);第二,所在企業、所在行業、所在地區的在職職工工資水平加權平均後乘以5。

財政部已決定從2009年起對金融類國有企業進行量化績效考評,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的重要依據。

背景

2002年,國家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制,規定其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但隨著經濟發展和國企盈利的增長,這一比例早已被突破。 2009年中央企業負責人平均年薪達68萬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於2009年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中央企業發出高管“限薪令”。應進一步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製度。同時,嚴格控制和監管職務消費,使其合理化、規範化、公開化。 [2]

爭議點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認為:“在經濟下滑的情況下,高管超高年薪不僅會在社會上引起不良反響,公司員工也會產生抵觸情緒。保監會此舉有利於消減社會上對保險行業高管年薪過高的非議,也有利於保險公司完善自我約束機制。”

一部分人對保監會的“限薪”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保監會作為行業監管機構,應該更多地專注於對保險公司業務的管理,以及更好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相關法律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其中涉及保監會的內容包括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以及第八章“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監管機構的保監會,其主要監管職責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保險法》中也提到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薪酬管理,但這個監管的前提是“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該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在單列的措施中就包括限制其分支機構的開設、限制股東分紅,也會限制管理層薪酬。

針對對象

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平安高管6000萬元高薪”的問題,《通知》提出:“其他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對薪酬制定和發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作為2008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的重要內容報送保監會。”[3]

規範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

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

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

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

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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