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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於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9日發布施行。目的是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

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採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採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訂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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