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一部分。該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於1993年09月18日批准,1994年04月01日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自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基本信息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1-2011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General principle主題內容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也可參照本標準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引用標準
HJ/T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工作程序
3.1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如圖所示,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大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主要工作為研究有關文件,進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篩選重點評價項目,確定各單項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編制評價大綱;第二階段為正式工作階段,其主要工作為進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並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環境影響;第三階段為報告書編制階段,其主要工作為匯總、分析第二階段工作所得的各種資料、數據、給出結論,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
3.2 在進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如需進行多個廠址的優選,則應對各個廠址分別進行預測和評價。
3.3 如通過評價對原廠址給出否定結論時,對新選廠址的評價應按3.1的規定重新進行。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圖
等級劃分
4.1 劃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的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是以下列因素為依據進行劃分的:
4.1.1 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
這些特點主要有:工程性質、工程規模、能源及資源(包括水)的使用量及類型、污染物排放特點(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種類、性質、排放濃度)等。
4.1.2 建築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徵
這些特徵主要有:自然環境特徵、環境敏感程度、環境質量現狀及社會經濟環境狀況等。
4.1.3 國家或地方政府所頒布的有關法規(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4.2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概要
4.2.1 環境影響的評價項目
根據環境的組成特徵,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通常可進一步分解成對下列不同環境要素(或稱評價項目)的評價,即: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噪聲、土壤與生態、人群健康狀況、文物與“珍貴”景觀及日照、熱、放射性、電磁波、振動等。
建設項目對上述各環境要素的影響評價統稱為單項環境影響評價(簡稱單項影響評價)。
4.2.2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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