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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基本介紹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範圍

1.2.1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氣執行GB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2.2 本標準實施後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範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行本標準。

1.2.3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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