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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號

交通術語

在道路上用來傳送交通管理信息的光、電波、聲音以及動作等。道路交通常用的信號有手勢信號和燈光信號。手勢信號是由交通管理人員通過手臂動作顯示的,燈光信號則是由道路交通信號燈顯示的。交通信號的作用是分配給互相衝突的交通流以有效的通行權,使交通流運行安全和延遲最少。歷史上第一個交通信號燈於1868年出現在英國的倫敦,它源於鐵路信號,是由綠燈與紅燈構成的二色信號汽燈,限於夜間使用。 1918年美國紐約採用了世界上最早的紅黃綠三色信號電氣照明燈,後被世界各國普遍採用。在國際上,交通信號的含義大同小異,而且正趨於統一。 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直行、左轉彎和右轉彎,除非另有一種標誌禁止某一種轉向。左右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和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優先通過。紅燈是禁行信號。因為在可見光中紅光的電磁波最長,易於為人們在較遠距離外辨認,為保證交通安全,所以採用紅燈為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後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安全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有的國家規定黃燈只能單獨出現,有的規定黃燈可以與紅燈同時出現,前者是警告信號,後者是預告信號。有些國家的人行橫道燈也採用紅黃綠三色信號燈,其中黃燈是警告行人這時不宜穿越馬路。

在某種情況下,為了分離各種不同方向的交通流並對其提供獨立的通行時間,可以用帶箭頭的燈來代替普通的綠信號燈。箭頭信號燈有兩種,一種是單獨的綠箭頭信號燈,面對這種信號燈的車輛只可沿著綠箭頭所指示的方向行駛;另一種是帶紅燈的綠箭頭信號燈,面對這種信號燈的車輛在不妨礙那些合法地在人行橫道上行人和正在合法地通過交叉路口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沿著箭頭指示的方向行駛。

有的國家還採用一種閃動的交通信號燈,分黃閃燈、紅閃燈和綠閃左轉彎(靠右行駛的國家為右轉彎)箭頭信號燈三種。面對黃閃燈的車輛可以小心地通過交叉路口,面對紅閃燈的車輛不得通行,面對綠閃左轉彎或右轉彎箭頭信號燈的車輛除了可以直行之外還可以左轉彎或右轉彎。

目前,安裝在交叉路口的交通信號燈多為自動控制的信號燈,有的是固定週期,有的是變週期。用信號燈控制一個交叉口交通的方式叫點控制;將一條道路上幾個交叉口的信號燈連繫起來,協調運轉,這種控制交通的方式叫線控制;用計算機控制幾條道路上的若干個交叉口的信號燈,使之協調運轉,這種方式叫面控制。

交通信號分類

交通信號分為: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

19世紀初,在英國中部的約克城,紅、綠裝分別代表女性的不同身份。其中,著紅裝的女人表示我已結婚,而著綠裝的女人則是未婚者。後來,英國倫敦議會大廈前經常發生馬車軋人的事故,於是人們受到紅綠裝啟發,1868年12月10日,信號燈家族的第一個成員就在倫敦議會大廈的廣場上誕生了,由當時英國機械師德·哈特設計、製造的燈柱高7米,身上掛著一盞紅、綠兩色的提燈——煤氣交通信號燈,這是城市街道的第一盞信號燈。在燈的腳下,一名手持長桿的警察隨心所欲地牽動皮帶轉換提燈的顏色。後來在信號燈的中心裝上煤氣燈罩,它的前面有兩塊紅、綠玻璃交替遮擋。不幸的是只面世23天的煤氣燈突然爆炸自滅,使一位正在值勤的警察也因此斷送了性命。從此,城市的交通信號燈被取締了。直到1914年,在美國的克利夫蘭市才率先恢復了紅、綠燈,不過,這時已是“電氣信號燈”。稍後又在紐約和芝加哥等城市,相繼重新出現了交通信號燈。

隨著各種交通工具的發展和交通指揮的需要,第一盞名副其實的三色燈紅、黃、綠三種標誌於1918年誕生。它是三色圓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裝在紐約市五號街的一座高塔上,由於它的誕生,使城市交通大為改善。

黃色信號燈的發明者是我國的胡汝鼎,他懷著“科學救國”的抱負到美國深造,在大發明家愛迪生為董事長的美國通用電器公司任職員。一天,他站在繁華的十字路口等待綠燈信號,當他看到紅燈而正要過去時,一輛轉彎的汽車呼地一聲擦身而過,嚇了他一身冷汗。回到宿舍,他反复琢磨,終於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色信號燈,提醒人們注意危險。他的建議立即得到有關方面的肯定。於是紅、黃、綠三色信號燈即以一個完整的指揮信號家族,遍及全世界陸、海、空交通領域了。

中國最早的馬路紅、綠、燈,是於1928年出現在上海的英租界。 [1]

交通信號作用

1)指揮燈信號:

①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須不准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②黃燈亮時,不准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可以通行。

③紅燈亮時,不准車輛、行人通行,車輛應停在停車線外。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④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⑤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車道燈信號:

車道燈信號是指綠色箭頭和紅色叉形燈;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禁止車輛通行。

3)人行橫道燈信號:

人行橫道燈信號包括:綠燈亮、綠燈閃爍和紅燈亮。

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綠燈閃爍時,不准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紅燈亮時,不准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4)交通指揮棒信號:

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信號時,不准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信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信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5)指揮手勢信號:

指揮手勢信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信號。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誌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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