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2007年8月28日鐵道部令第30號公佈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調查處理鐵路交通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防止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1]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包括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相關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的事故,均為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第三條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以及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鐵道部、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監管辦)要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發生事故後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及時組織、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道部、安全監管辦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日常工作。
鐵道部、安全監管辦派駐各地的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分別承擔鐵道部、安全監管辦指定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證據,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第六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認真調查分析,查明原因,認定損失,定性定責,追究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七條依據《條例》規定,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併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併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併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併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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