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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

民用機場,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的建築物、裝置和設施。民用機場不包括臨時機場和專用機場。

基本簡介

縣級

大連長海是第一個縣級民用機場,專門為民用建造的義烏是全國第二個縣級民航站(機場為義烏軍用機場)黃岩是全國第一個縣級民航站,目前更名為台州(機場為路橋軍用機場)民用機場和民航站區別在於機場跑道的所有權。機場規劃建設

民用機場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統籌安排、合理佈局,提高機場的使用效率。

審批

全國民用機場的佈局和建設規劃,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協調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民用機場的佈局和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機場建設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民用機場建設規劃應當與城市建設規劃相協調。

建設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應當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機場佈局和建設規劃,符合民用機場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並實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機場佈局和建設規劃的民用機場建設項目,不得批准。新建、擴建民用機場,應當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佈公告。

機場現狀

機場體系

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機場總量初具規模,機場密度逐漸加大,機場服務能力逐步提高,現代化程度不斷增強,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廣州、昆明等樞紐機場為中心,以天津、成都、重慶、西安、烏魯木齊、深圳、杭州、武漢、瀋陽、大連、鄭州等省會或重點城市機場為骨幹以及其他城市支線機場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國民用運輸機場體系初步建立。

機場數量

截至2006年底,我國(不含港澳台地區)共有民航運輸機場147 個,其中軍民合用機場45 個。全國機場平均密度為每10 萬平方公里1.53 個;按飛行區等級劃分,4E 級機場25 個、4D 級機場35 個、4C 級機場58 個、3C 級機場29 個;按經濟地理分佈,東部地區41 個、中部地區25 個、西部地區69 個、東北地區12 個;按地區劃分,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6 個地區的機場數量分別為12 個、18 個、37 個、 25 個、31 個和24 個,以每10 萬平方公里計,密度分別為1.51 個、1.16 個、4.67 個、2.57 個、1.53 個和0.81 個。

機場佈局

1. 機場總體佈局應與國民經濟社會總體發展戰略和航空市場需求相適應,促進生產力合理佈局、國土資源均衡開發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

2. 機場區域佈局應與區域經濟地理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符合、促進區域內航空資源優化配置、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和城市功能提升完善。

3、機場佈局應與其他運輸方式佈局相銜接,促進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建立和網絡結構優化,並充分發揮航空運輸比較優勢,提高綜合交通運輸整體效率和效益。

4. 機場佈局應與航線網絡結構優化、空管建設、機隊發展、專業技術人員培養等民航系統內部各要素相協調,增強機場集群綜合競爭力,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運輸整體協調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5. 機場佈局應與加強國防建設、促進民族團結及開發旅遊等資源相結合。重視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特別是新興旅遊地區機場的佈局和建設,拓展航空運輸服務範圍,增強機場的國防功能。同時考慮充分有效利用航空資源,條件許可時優先合用軍用機場或新增佈局軍民合用機場。

機場用途

(l)工業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進行工礦業有關的各種活動,具體的應用有航空攝影、航空遙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裝、石油航空、航空環境監測等。

(2)農業航空:包括為農、林、牧、漁各行業的航空服務活動。其中如森林防火、滅火、撒播農藥,都是其他方式無法比擬的。

(3)航空科研和探險活動:包括新技術的驗證、新飛機的試飛,以及利用航空器進行的氣象天文觀測和探險活動。

(4)飛行訓練:除培養空軍駕駛員外培養各類飛行人員的學校和俱樂部的飛行活動。

(5)航空體育運動:用各類航空器開展的體育活動,如跳傘、滑翔機、熱氣球以及航空模型運動。

(6)公務航空:大企業和政府高級行政人員用單位自備的航空器進行公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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