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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皮膚灼傷

化學性皮膚灼傷是常溫或高溫的化學物直接對皮膚刺激、腐蝕作用及化學反應熱引起的急性皮膚損害,可伴有眼灼傷和呼吸道損傷。

範圍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及處理。

診斷原則

2.1 根據皮膚接觸某化學物後所產生的急性皮膚損害,如紅斑、水皰、焦痂,即可診斷為該化學物灼傷。

2.2 某些化學物如黃磷、酚、熱的氯化鋇、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還可經皮膚、粘膜吸收,合併該化學物中毒。

分級標準

輕度灼傷中度灼傷重度灼傷特重灼傷

診斷標準

3.1 輕度灼傷總面積在10%以下的Ⅱ度灼傷。

3.2 中度灼傷總面積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傷。

3.3 重度灼傷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重度灼傷:

a)總面積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傷;

b)總面積<30%的灼傷,伴有嚴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損傷;

c)頭面部、頸、手、關節等特殊部位灼傷,雖然面積較小,但造成功能障礙、毀容、殘疾者。

3.4 特重灼傷總面積超過50%或Ⅲ度灼傷超過20%,伴有嚴重的實質臟器損傷或下呼吸道損傷。

治療原則

4.1 治療原則

4.1.1 迅速移離現場,脫去被化學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襪等,並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沖洗時間一般要求20∼30min。鹼性物質灼傷後沖洗時間應延長。應特別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頭面、手、會陰的沖洗。灼傷創面經水沖洗處理後,必要時可進行合理中和治療。

4.1.2 化學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剪去水皰,清除壞死組織,深度創面應立即或早期進行切(削)痂植皮或延遲植皮。

4.1.3 化學灼傷與熱燒傷的常規處理相同。

4.1.4 同時有眼、呼吸道損傷或化學物中毒時請專科診治。

4.2 其他處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傷,造成五官、運動系統或臟器嚴重功能障礙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傷,治癒後無後遺症,可回原崗位工作。

緊急處理

1. 迅速移離現場,脫去受污染的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20∼30分鐘。鹼性物質污染後沖洗時間應延長,特別注意眼及其它特殊部位如頭面、手、會陰的沖洗,灼傷創面經水沖洗後,必要時進行合理的中和治療,例如氫氟酸灼傷,經水沖洗後,需及時用鈣、鎂的製劑局部中和和治療,必要時用葡萄糖酸鈣動、靜脈注射。

2. 化學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剪去水皰、清除壞死組織。深度創面應立即或早期進行削(切)痂植皮及延遲植皮。例如黃磷灼傷後應及早切痂,防止磷吸收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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