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定義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日常生活和活動參與的狀況,被稱為精神殘疾。在精神殘疾中,精神分裂症所佔比例最大。
病因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精神殘疾的分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正常或有輕度異常確有功能缺陷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0分1分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0分1分2分
職業勞動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動能力0分1分2分
《注》: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0或1分。
類別劃分
精神殘疾一級:
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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