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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宗法性宗教

《周禮》、《儀禮》、《禮記》誕生於戰國至漢初,在保存古代遺文舊制的基礎上發揮出相當系統的典章禮制之學,其中也體現了儒家關於宗教祭祀的構想,尤以敬祭祖先為最詳備。三禮把祭祖放置在僅次於祭天而與社稷平等的地位,雲:“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周禮·春官》、《禮記·祭義》) ;認為喪祭乃諸禮之重心所在,故云:“禮始于冠,本於昏,重於喪祭”(《昏義》),“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統》)。它把祭祖與鞏固宗法秩序和加強道德教化聯繫起來,故云:“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大傳》);又云: “修宗廟,敬祀事,教民追孝也”(《坊記》)。三禮在前人喪制的基礎上整理出關於喪服的五服之製,其基本原則是依照生者對死者的遠近親疏來確定喪服樣式上和穿戴時間上的輕重。最重為斬衰,服期三年;次為齊衰,服期一年;再次為大功,服期九月;再次為小功,服期五月;最後是緦麻,服期三月。三禮中本來有許多理想的成分,自從成為經書之後,被認為是聖人之言、周公之製,應當加以實行,於是上述理論逐漸變成國家的禮儀,又漸漸下移為民間習俗。漢代叔孫通定宗廟儀法,但不成熟,雖各帝王皆立宗廟,而祭法各異,天子七廟之說未能實行。魏晉南北朝多立一廟七室,為七廟之禮。唐太宗立七廟,唐玄宗創太廟九室,其後又有九代十一室;五年一*:,三年一舉。諸臣依官位品級而定廟制,上品四廟,中品三廟,下品二廟,嫡士一廟,庶人祭於寢。唐制:庶子官尊而立廟,則以支庶封官依大宗主祭,兄陪於位,這是官本位對於宗法喪祭的某種超越和修正。宋立國以後,以七室代七廟,室遂題廟號。由於太祖之位難定,常虛其位,或以開國皇帝為太祖,而嫡長子繼承製又常以兄終弟及和大臣議立為補充,難有百世不遷之大宗,故祖靈的設置往往一時一變。朱熹曾感慨地說:太祖昭穆廟制一事,千五六百年無人整理。蓋因時移世變,古制不可必復也。宋代宗廟之祭,除*:、舉之外,每歲有五享:四孟月及季冬。朔望則上食、薦新。還有朝享、告謝、新主纎謁等都是宗廟大祀。元代蒙古貴族仿傳統廟制在大都建太廟,具七室,後又擴為十室,定太祖昭穆之神位;所異於傳統者,一為於太廟薦佛事,二為保留蒙古割牲、奠馬監等舊儀。明代宗廟儀制幾經變動,初有四親廟,後為同堂異室;嘉靖中新建太祖廟及祧廟,並創皇考廟;宮中又有奉先殿,是皇室經常祭告祖先的場所。清代建太廟於端門左,其昭穆之序及纎祭多有變更;至宣統元年始定廟制,四孟享太廟,歲暮舉祭;宗室封王者立家廟,品官依品級定祭祖規格,庶人家祭。

在喪禮服制方面,唐以後有細密化加重化的趨勢。如唐代將曾祖父母齊衰三月改為五月,父在為母服一年改為齊衰三年。宋代取消了夫妻為男方父母戴孝的差異,婦人一從其夫。明代更為重男輕女,婦為舅姑、妻妾為夫皆斬衰三年,而夫為妻不過齊衰杖期,為岳父母不過緦麻三月。清代加重規定子婦亦得為子之眾母服斬衰三年,並允許獨子兼承兩房宗祧,以大宗為重。

縱觀中國歷史上的祭祖與喪葬,就其宗法性的演化而言,可分為早期,中期、晚期三大階段。周代為早期,行政系統與宗法體系相一致,全國如同一個大家族,祭祖既是宗教活動,又是政治活動。秦漢至宋為中期,以地域為基礎的行政區劃和選拔官僚制打破了無所不包的宗法體系,宗法制縮小為宗族內部的製度,祭祖不再是全國統一的政治行為,官階品位有時比嫡庶之分還重要。明清是晚期,貴族的宗族與民眾的宗族之間分野更顯著,家庭的作用增強,祭祖活動更加分散和放寬,例如庶人以往只能祭父,明代就可祭祖父母,清代便可祭父、祖、曾、高四代祖先了。上述趨勢並不表示宗法制的衰落,只意味著它的形態在變化。因為社會的行政系統固然在京都、州、縣、鄉、裡,而人們的生活依靠和精神寄託仍在宗族與家庭,所以社會上祭祖敬宗的風氣盛行不衰。它維繫著上層社會與平民社會的正常運轉,是中國人經久不懈的內聚力的重要保障。

社稷、日月及其他

社稷崇拜這種崇拜在宗法性傳統宗教裡佔有與祖先崇拜大致相同的崇高地位,政權賴之以維持,法統賴之以延續,皇室賴之以穩定。中國以農業立國,社稷就是高級的農業祭祀,所以受到特殊的重視,成為國家政權的代名詞。唐初社稷列為中祀,天寶以後升為大祀,直至清末。 “社”不是一般的土地崇拜,它只祭拜特定管轄範圍內的土地和耕地,因此社祭向來與北郊祭地?是分祭的。 “稷”也不是一般的植物崇拜,它只崇拜人工培育的糧食作物,即五穀,如《孝經緯》所說:“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敬,故封土為社,以報功也;稷,五穀之長也,谷眾不可遍祭,故立稷神以祭之。”社稷之神最初就是指土地、穀物的神靈,後來出現宗教神話,由傳說中的英雄人物來擔當。傳說后土為社,柱為稷,又說禹為社,週棄為稷,不同的族群有不同的說法。戰國以後,五行說興起,遂有“社者,五土之神也”(《禮記外傳》)的說法,於是國家社壇要用赤黃青白黑五色土鋪墊,以示居於中央、統有四方。此後遂成為傳統。古人祭社的習慣,選定某種樹木或靈石作為社神的象徵,使其神靈有所依憑。 《論語》說:“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鬆,殷人以柏,週人以栗。'”也有用梓、槐的,而後代多用白石。從社的等級上說,可分為官社與民社,細分之則有:中央立太社,王國立國社,州縣立州社縣社,民間立鄉社里社。社祭除有崇敬農神、祈求豐收的宗教意義以外,還是社會各階層人群聚會、進行文體活動和情感交流的時節,具有團結地方、調節業餘生活的社會意義,近代“社會”一詞即源於古代社日聚會。

周代已立社稷,故《毛詩》有云“春耕籍田而祈社稷”(《閔子·載芟》)。根據《王制》​​的說法,“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那麼社稷就成為諸侯王國最高的祭祀。漢高祖立官社,配以夏禹,而未立官稷,至平帝時始立官稷,以后稷配食。魏晉南北朝常立太​​社、帝社、太稷。唐睿宗時,太社主用石,壇上被黃色,以四方色飾壇之四面及四陛。宋禮,太社太稷每年仲春、仲秋及臘日祭祀,州縣社祭則春秋二祀。元代於和義門內築二壇,社東稷西,社壇用五色土,稷壇一色黃土,社主用白石,埋其半於土中。明代京師及王國、府、州、縣皆設社稷之祀,太社太稷共為一壇,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后稷配。里社,每裡一百戶立壇一所,祀五土五穀之神。清代京師、省府、州縣皆設社稷之祀。太社太稷之壇建於端門右,與宗廟對稱,壇上敷五色土,每歲春秋仲月上戊日祭祀,皇帝親蒞壇奠祭祭先農此祭與社稷直接相關。週制,春季天子有籍田之禮,以示勸農,並祠先農。漢魏以後因之不衰。唐代有時​​以帝社為祭先農之壇,有時稱為先農壇,肅宗以後籍田之禮廢棄五十年之久。宋代於朝陽門外為先農壇,以后稷配享,先農由中祀改為大祀。明代建先農壇於南郊,有籍六百多畝。清代建先農壇於正陽門外西南,順治、雍正、乾隆皆祭先農並行籍田禮。社神、稷神與先農神皆是農業神,於是有人將三者混淆,實行合祭。但社是土地神,稷是穀神,而先農所代表的是整體農業,所以終於沒有被取消,因而形成社稷與先農並存的局面。此外還祭先蠶,由皇后主祭,它是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在宗教祭祀上的反映。

日月星辰之祭此祭常依附於祭天,配祭於天壇,也有時另設壇位,作為祭天的補充,主要目的是祈求風調雨順,保證農業豐收,故《左傳》昭公元年說:“日月星辰之神,則雪霜風雨之不時,於是乎訲之。”秦漢時期常祭日月於名山,或於殿下拜日月。魏以後,始於春分朝日於東郊,於秋分夕月於西郊。按《祭義》所說“祭日於壇,祭月於坎,以別幽明,以製上下”,北周祭月之壇建於坎中,方四丈,深四尺,隋唐因之。唐代以日月晨辰之祭為中祀,宋代以朝日夕月為大祀。明代嘉靖中,建朝日壇於朝陽門外,西向;夕月壇於阜成門外,東向;夕月以五星、二十八宿、週天星辰從祀。降日月之祀為中祀,清代因明之製,皇帝於甲、丙、戊、庚、壬年親祭,餘年遣官祭祀。

聖賢崇拜中國遠古有英雄崇拜傳統,後來轉化為聖賢崇拜,諸如姜太公、伍子胥、孔明、關公等歷史人物皆奉之若神明,而其中最持久普遍的是祭拜孔子,成為一種準宗教行為。西漢元帝時起奉祀孔子及弟子,以後陸續於魯郡和各地修建孔子廟,尊孔子為先聖先師。唐玄宗贈封孔子為文宣王,祀孔升為中祀。宋代起,不僅祭祀孔子及十哲,而且以歷代大儒從祀。元代加尊號為大成至聖文宣王,增設四聖神位:复聖顏回,宗聖曾參,亞聖孟軻,述聖子思;孔子之後襲封衍聖公,天下郡學書院皆修孔廟以時祀之。明代雖改稱孔子為至聖先師,但崇祀有加,祭孔又祭四配、十哲,從祀先賢先儒近百人。清代以京師國子監為太學,立文廟;雍正中又追封孔子上五代王爵;同治中,祭孔上升為大祀,禮樂儀注擬於君王;闕里有顏、曾、孟、子思四廟。歷代祭孔可以視作儒學宗教化的傾向,但是在多數中國人心目中,孔子始終未能成為教主,而保持著大德先師的形象,所以祭孔的紀念意義要超過對偶像的膜拜。

山川之祭此祭由來已久,以其能出財用為雲雨,故崇祀之。山川之祭中最著者為五嶽四瀆。五嶽是東岳泰山,南嶽衡山,西嶽華山,北岳恆山,中嶽嵩山。四瀆是長江、黃河、淮河、濟水。每朝祭祀山川皆有常禮,有時單獨祭祀,有時與地?合為一壇。

高禖之祭高禖是媒神,主管婚姻,合兩姓之好,延子孫之脈,所以敬祖重嗣必祭高禖。常常是皇帝為求子嗣而祭高禖。

太歲古無太歲之祀,元代始祭,明清因之。太歲即木星,乃十二辰之神。明代太歲壇在正陽門外西南,與天壇成對稱,每歲孟春享廟,歲暮舉祭之日,遣官致祭。清代太歲殿在先農壇東北,正殿祀太歲,兩廡祀十二月將。

蠟祭蠟同臘,是冬季之祭,祭祀農業、田獵、畜牧業諸神,報歲終之功,祈求來年豐收。按鄭玄的說法,天子大蠟有八:先嗇、司嗇、農、郵表蠸、貓虎、坊、水庸、昆蟲。後來蠟祭之神逐漸增多,宋代近二百位,包括星辰、嶽鎮海瀆、山林澤丘、四靈五蟲等,於是蠟祭成為年終百業報眾神之恩、祈來歲諸事之福的大合祭。

歷代帝王將相之祀秦漢以前祭祀古聖王與英雄祖先。漢以後擴展範圍,古賢臣成為祭祀對象。唐以後為歷代開國皇帝和輔佐大臣立廟。宋代又增入歷代中興和守成帝王。明代京師歷代帝王廟,歲以仲春秋致祭。清代康熙帝說:“凡為天下主,除亡國及無道被殺,悉當廟祀。”於是增祀帝王達一百四十三人,從祀功臣四十人。這是歷代貴族政統在宗教祭祀上的反映。

除以上各類祭祀,歷代尚有許多繁雜的名目。如秦時有陳寶、杜主;漢時有靈星、宛若、薄忌太一、三一、冥羊、馬行等;魏晉南北朝及隋有司中、司命、風師、雨師、司祿等;唐時有武成王、司寒、馬祖、先牧等;宋時有九宮貴神、五龍、壽星等:明代有旗纛、城隍、司戶、關帝等;清代有先醫、賢良、文昌等。

總 結

在論述了歷代宗教祭祀的大致情況以後,我們可以對宗法性傳統宗教的主要內容特質及其歷史命運和作用作出如下概括。

第一,傳統宗教的神靈雜多而又有主脈體系,大致可以歸結為天神、地?、人鬼、物靈四大類。天神以昊天上帝為最高神,其次有五帝五神,再次有日月星辰、風雨雷電、司命司中司民司祿等,共同組成天界。地?有后土、社稷、山川、嶽鎮、海瀆、江河、城隍等,共同組成地界,人鬼有聖王、先祖、先師、歷代帝王賢士等。物靈有旗纛、司戶、司灶、四靈等。這四大類又以祭天、祭祖、祭社為軸心,形成一套由高到低的完備的郊天、宗廟、社稷的典制。明代嘉靖帝說:“天地至尊,次則宗廟,次則社稷。”這是對傳統宗教祭祀層次性的典型看法。遠且不說,以明清兩代為例,看其如何劃分大祀中祀小祀的。明代以圜丘、方澤、宗廟、社稷為大祀,以先農、日月星辰、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等為中祀,以其他諸神為小祀。清初以圜丘、方澤、祈穀、太廟、社稷為大祀,以其他天神、地?、日月、先王、先師、先農為中祀,以先醫、賢良、昭忠等為群祀;乾隆中升雩為大祀,光緒末升先師孔子為大祀。歷朝的大祀大致都限制在祭天祭祖祭社稷的範圍之內,是國家最重要的祀典。這樣在中國人心目中就有了一個在人間之上的神界與人間背後的陰間,對神鬼的崇拜成為中國人普遍的正宗的信仰。

第二,傳統的宗教神權與君權、族權、父權緊密結合在一起,成為社會政治生活、家族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宗教神權為國家所掌握,執政者將宗教祭祀作為國事活動的重要內容。如明代一年中經常的祭祀僅大祀就有十三:正月上辛祈穀,孟夏大雩,季秋大享,冬至圜丘;夏至方丘祭皇地?;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四孟季冬享太廟;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太稷。共約中祀二十五,小祀八。這樣看,封建執政者的宗教活動是異常繁忙的,傳統宗教作為國家宗教的性質是突出的。歷代君王在取得最高統治權力以後,必須實行祭天祭祖祭社稷,才能表示繼承了華夏正宗的神統政統和禮統。君王對佛、道諸教可信也可不信,但必須敬天祭祖。這種宗教對其他外來宗教有很大的拒斥性,從而保持了自身的連貫性。清代康熙時,羅馬教廷干預中國天主教徒敬天、祭祖、祭孔,其教士被嚴令排逐,證明中國固有的信仰和禮節凜然不可侵犯。

第三,傳統宗教與傳統禮俗融為一體。由於古人多從禮教的角度處理宗教祭祀,因此特重祭壇建制、儀規儀注,比較忽視宗教信仰與宗教理論的建設和深化,滿足於關於天命鬼神的一般性觀念。這樣,宗教性常被世俗禮教的形式所掩沒。從禮與俗的關係上說,上層貴族的宗教禮儀,逐漸影響到下層民間風俗,如祭祖、祭社、蠟祭等;而有些民間宗教習俗也被貴族所吸收,變成國家的正式祭典,如祭灶、祭戶、祭關帝等;形成上下交流,使得傳統國家宗教具有民間風俗的社會基礎,因而能夠盛行不替。

第四,宗法性傳統宗教同儒家的禮學關係密切,或者說儒家的天命鬼神思想和關於吉禮兇禮的論述正是傳統宗教的神學理論,因此兩者有所交叉。但是儒學畢竟是理論形態的學術文化,而傳統宗教是以祭祀活動為中心的實體化和實踐化了的社會事物;儒學以理性為基礎,追求成聖成賢、安民濟世,傳統宗教以信仰為基礎,期望神鬼的護佑,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儒學中有宗教的成分,有些儒者熱中於宗教祭祀,但敬鬼神而遠之者居多,並且只是看重宗教的德性教化功能,並不真信鬼神,宗教祭祀並非儒學題中應有之義,儒家主流派的興趣仍在現實人生與社會倫理上面。由於得不到儒家學者強有力的支持又受到中國傳統文化重現實輕彼岸的影響,宗法性傳統宗教的理論便發達不起來,未能形成博大嚴整的神學體系。

第五,宗法性傳統宗教過分地依賴於國家政權和各階層的族權,自身在組織上沒有任何獨立性,也沒有教徒與非教徒的界限。這種情況一方面有利於宗法性傳統宗教的存在和延續,只要宗法等級社會存在一天,它便需要支持和保護這種宗教;另一方面也使得這種宗教很難有跨越宗法等級社會的能力,如同佛教、道教那樣延續​​到近現代,一旦中世紀社會土崩瓦解,傳統宗教便隨之消亡。因此,當中國從中世紀向近現代社會轉變的時候,具體地說,在辛亥革命和倒袁之後,宗法性傳統宗教便因得不到帝制的支持而從整體上坍塌了,剩下的只是餘音的繚繞和民間習俗的慣性作用。

第六,宗法性傳統宗教的歷史作用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用“君權神授”的信條維護著君主專制制度,用天命鬼神思想來削弱下層人民對剝削壓迫的反抗意識和對自然環境的改造意識,用崇宗敬祖的觀念來束縛人們對狹隘性的族權、夫權的掙脫,因此具有很大的消極性,特別在帝制社會的末期。另一方面,當崇奉傳統宗教的統治集團處在上升時期或者相對健康的狀態時,傳統政權對宗教的維護作用便具有積極的因素。當執政集團中有人肆無忌憚、置一般原則於不顧時,其他人也會用神權的威力和歷史教訓來勸導、限制乃至更換這樣的成員(包括帝王),使執政者有所戒懼和收斂。傳統宗教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凝聚力,它所形成的宗教禮俗是維繫中華民族共同體的重要精神力量,對於社會道德風尚的改良有積極推動作用,因此應當給予它一定的歷史地位。 [2]

類別 :[世界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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