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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受性法則

任何一個生態因子在數量上或質量上的不足或過多,即當其接近或達到某種生物的耐受限度時會使該種生物衰退或不能生存。

1913年,美國生態學家VEShelford提出了耐受性法則。在Shelford以後,許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研究,並對其律做了發展,概括如下:

(1)每一種生物對不同生態因子的耐受範圍存在著差異,可能對某一生態因子耐受性很寬,對另一個因子耐受性很窄,而耐受性還會因年齡、季節、棲息地區等的不同而有差異。對很多生態因子耐受範圍都很寬的生物,其分佈區一般很廣。

(2)生物在整個個體發育過程中,對環境因子的耐受限度是不同的。在動物的繁殖期、卵、胚胎期和幼體、種子的萌發期,其耐受性限度一般比較低。(3)不同的物種,對同一生態因子的耐受性是不同的。如鮭魚對溫度的耐受範圍是0∼12℃,最適溫是4℃;而豹蛙對溫度的耐受範圍是0∼30℃,最適溫是22℃;南極鱈所能耐受的溫度範圍最窄,只有-2∼2℃。

(4)生物對某一生態因子處於非最適狀態下時,對其他生態因子的耐受限度也下降。例如,陸地生物對溫度的耐受性往往與它們的濕度耐受性密切相關。當生物所處的濕度很低或很高時,該生物所能耐受的溫度範圍較窄;所處濕度適度時,生物耐受的溫度範圍比較寬。反之也一樣,表明影響生物的各因子間存在明顯的相互關聯。

根據生物對生態因子耐受範圍的寬窄,可將生物區分為廣溫性和狹溫性,廣濕性和狹濕性,廣鹽性和狹鹽性,廣食性和狹食性,廣光性和狹光性,廣棲性和狹棲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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