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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製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係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製定或批准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範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概念

條例作為文種意義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的法規性文件。 (《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製定或批准的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之一。用於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準則與要求,或用於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等內容的規範類公文。

現行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條例、規定、辦法等法規性質的公文和與法規性公文聯繫比較緊密的命令、決定、決議、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僅僅次於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範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準則。

基本信息

詞目:條例拼音:tiáo lì

釋義:

① 著作的義例、體例.

② 分條訂立的規則、章程。

③逐條列舉。 (《漢語大詞典》簡編上,第1445頁)

英文:regulations

基本解釋

⒈[regulations;ordinance]∶由國家製定或批准的規定某些事項的法律文件

安全條例

⒉[rules]∶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組織條例

詳細解釋

1、著作的義例、體例

漢何休《春秋公羊傳序》:“往者略依胡毋生條例,多得其正,故遂隱括,使就繩墨焉。”《後漢書·鄭興傳》:“﹝ 劉歆﹞美興才,使撰條例、章句、傳話,及校《三統歷》。” 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至鄧璨《晉紀》,始立條例。” 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經籍會通二》:“然不述作者之意,但於書名之下,每立一傳,而又作九篇條例,編於卷首,蓋亦輯略之意。 ” 清阮元《小滄浪筆談》卷三:“予於癸丑秋,奉命視學山左,校閱之暇,諮訪耆舊,廣為搜索。明年冬, 秋帆先生來撫齊魯,同有勒成一書之志,遂商榷條例,博稽群籍……成書二十四卷。”

2、法律文件

由國家製定或批准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等的法律文件。唐陳子昂《上蜀川安危事》:“若縱而不括,以養賊徒, 蜀州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請,乞作條例括法。”《宋史·神宗紀一》:“甲子, 陳昇之、 王安石創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 清龔自珍《明良論四》:“待其敝且變,而急思所以救之,恐異日之破壞條例,將有甚焉者矣。” 浦安修《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國防建設事業上。參加會議,了解情況,參與各種條例、條令的製定和修改。”

3、泛指分條訂立的章程、規則

《古今小說·張道陵七試趙昇》:“ 真人見人心信服,乃立為條例……與神明共盟約,不得再犯;若復犯,身當即死。” 清昭連《嘯亭雜錄·楊文勤》 :“ 謝薌泉巡南漕歸,告余曰:'見公所定條例,每項皆有寬饒馀利,使人樂於從事'。”

⒋逐條列舉。

元劉壎《隱居通議·元貞陳言》:“其言雖氾濫,至其條例時弊處,沉著痛快。”

特點

內容的法規性

條例是國家機關為控製或調整國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準則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單項法規,又是製定以後,貫徹實施之前的具體化,細則化,從而保證基本法律的具體實施。條例一經頒布實施,其所涉及到的對象,必須依條款辦事,否則將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時效的穩定性

條例一經頒布實施,在一個相當長時限內,對其所涉及的對象行為起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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