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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府志

《台灣府志》為自1685年起、1764年迄所記載台灣歷史之官方地方志。總計7個版本,實際刊行6個版本。分別為:蔣志、高志、周志、劉志、范志、余志等六志。台灣府的設置,加強了台灣同祖國內地的聯繫,促進了台灣的開發,鞏固了祖國的海防。

歷代府志

蔣志

清朝康熙24年(1685年)由首任台灣府知府奉天錦州人蔣毓英主修,“諸羅知縣李麒光起稿編纂而成?”(通稱《蔣志》),書名頁題:“台灣府志,本府藏版”,無序跋,目錄次行署“襄平蔣毓英集公氏纂,男國詳祚校字”,也是康熙23年(1684年)台灣置府(一府三縣(台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後首部地方志,10卷。高志

康熙33年(1694年)起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高拱乾以蔣毓英的府志草稿增補纂成《台灣府志》(通稱《高志》),康熙35年(1696年)刊行,10卷。康熙49年(1710年)鳳山知縣宋永清延攬鳳山教諭施士岳與生員等諸人共同增補康熙35年(1696年)至康熙49年(1710年)之間台灣府之政軍民情風俗諸事,稱為《增修台灣府志》,但未刊行。

周志

康熙51年(1712年),分巡道陳璸、知府周元文以鳳山知縣宋永清之增輯,仍有不詳之處,乃與台灣府郡博士弟子員生廣蒐資料補輯重修“府志”稱《重修台灣府志》(通稱《周志》),10卷,首1卷。 《周志》係就《高志》之舊版增補刻印,所增多屬康熙35年(1696年)以後之資料。增補較多為規制、秩官、武備、賦役及藝文等5志。 “又據「秩官志」,諸如分巡台廈道陳璸、梁文科、知府馮協一、王珍、經歷王士勷、台灣縣知縣張宏、俞兆岳、縣丞張琮、陳亮採、新港巡檢張知宰等到任或卸任年月多在康熙五十一年以後,竟有遲到五十七年的。足見本書曾經增補,其問世的時期,當在康熙五十七年以後。 ”(弁言,重修台灣府志(十卷),台灣文獻叢刊)

劉志

乾隆5年(1740年)起分巡台灣道劉良璧重修的《重修福建台灣府志》(通稱《劉志》),乾隆6年(1741年)刊行,20卷,首1卷(聖謨),逾二十五萬言。劉良璧字省齋,湖南衡陽人。由進士,歷官福建連江、將樂、龍溪知縣,擢漳州同知。清乾隆5年(1740年),薦升分巡台灣道。同年(1740年)10月,開始重修“府志”,至翌年5月(1741年)完竣,歷凡八閱月而成。但此時期台灣府行政區域劃分巳有所變更,自雍正元年(1723年)劃定諸羅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並淡水廳。雍正5年(1727年),再增設澎湖廳。此時台灣府轄有台南、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及兩廳(淡水廳、澎湖廳)。

范志

乾隆9年(1744年)起巡視台灣兼提督學政監察御史範咸(字九池,浙江仁和人。癸卯進士),與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字居魯,滿洲鑲紅旗人)二人以劉良璧的《重修福建台灣府志》體例繁瑣、科判冗雜,又有闕略,故而共同纂輯新志。該志逾一年成書稱《重修台灣府志》,乾隆12年(1747年)刊行(通稱《范志》),25卷、首1卷。綱目乃根據《劉志》與《高志》二志增刪而成,體例義法則為以後清朝修纂台灣方志的典型規範。

余志

乾隆29年(1764年)分巡台灣道兼提督學政覺羅四明(字朗停,滿洲正藍旗人。內閣中書)總裁、台灣府知府余文儀(字寶岡,浙江諸暨人。丁巳進士)主修“府志”稱《續修台灣府志》(通稱《余志》),26卷。

刊本

《台灣府志》至今計有7個版本,其中第3個版本《增修台灣府志》並未刊行,全部版本如下所示:

1.清·康熙24年(1685年)台灣府知府蔣毓英主修《台灣府志》清康熙刻本,10卷,上海圖書館藏。 (蔣志)

2.清·康熙34年(1695年)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高拱幹以蔣毓英的台灣府志草稿作增補纂稱《台灣府志》,10卷。 (高志)

3.清·康熙49年(1710年)鳳山知縣宋永清主持補修稱《增修台灣府志》,(宋志、未刊行)。

4.清·康熙51年(1712年)知府周元文主持修纂稱《重修台灣府志》,10卷,首1卷,廈門大學圖書館藏。 (周志)

5.清·乾隆6年(1741年)分巡台灣道劉良璧主持重修纂稱《重修福建台灣府志》,20卷,首1卷。 (劉志)

6.清·乾隆12年(1747年)台灣御史範咸,與分巡道六十七重新修纂稱《重修台灣府志》,25卷、首1卷。 (范志)

7.清·乾隆29年(1764年)分巡台灣道覺羅四明總裁,知府余文儀主修稱《續修台灣府志》,26卷。 (余志)

台灣府志目錄導引

以乾隆29年(1764年)台灣府知府余文儀主修之《續修台灣府志》(余志)26卷本為參考目錄導引。

卷一、封域:星野,建置,山川,形勝。

卷二、規制:城池,公署,倉庫,坊裡,番社,街市,橋樑,水利,海防,郵傳,卹政,義塚。

卷三、職官:官制,官秩,列傳。

卷四、賦役(一):土田,租賦。

卷五、賦役(二):戶口,鹽課,水餉,陸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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