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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介詞

“於”與名詞、代詞或名詞性詞組結合起來組成介賓結構,在句中充當狀語或補語。

1.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處所。

⑴表示動作行為在何處發生、出現或進行。

A.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在”,或仍作“於”。

例:身直為閨閤之臣,寧得自引深藏於巖穴邪(西漢·司馬遷《報任安書》) 明《巡撫登萊右僉都御史袁可立晉秩兵部右侍郎夫婦誥》:“慶既,覃於流虹恩,宜頒於秉鉞。”

B.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前,作狀語。可譯為“在”。

例:韓遂等起涼州,復為中郎將,西拒遂。於望垣硤北,為羌、胡數万人所圍,糧食乏絕(西晉·陳壽《三國志·魏書·呂布傳》)。

明祁彪佳《祁忠敏公日記》:“關使者袁環中(袁可立子)來晤,即於舟次報謝。”

⑵引進行為動作的起始處所或來源。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從”“由”“自”等。

例:公子自度終不能得之於王,計不獨生而令趙亡(《信陵君竊符救趙》)。

⑶引進動作行為到達的處所。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至”“到”等。

例:平原君使者冠蓋相屬於魏,讓魏公子曰(《信陵君竊符救趙》)。

2.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 [1]

⑴表示動作行為在何時發生或出現。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既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前作狀語,也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後作補語。可譯為“在”。

例: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削木為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報任安書》)。

⑵表示動作行為延續或終止的時間。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到……時”“至”,或仍作“於”。

例:夫人不能早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箠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報任安書》)。

3.引進動作行為的內容。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以”“把”等。

例:今予其敷心腹賢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尚書·盤庚下》)。

4.引進動作行為直接涉及的對象。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之後,作補語。不必譯出。

例: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慎於接物,推賢進士為務(《報任安書》)。

5.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對象,表示動作行為向誰而發。 “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向”。

例:公子姊為趙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數遺魏王及公子書,請救於魏(《信陵君竊符救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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