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 :
SWEWE 會員 :登錄 |註冊
搜索
百科社區 |百科問答 |提交問題 |詞彙知識 |上傳知識
上一頁 2 下一頁 選擇頁數

職業培訓

2.就業訓練就業訓練中心是培訓失業人員的重要基地。其培訓對象主要是失業青年和失業職工。就業訓練中心組織就業前訓練和轉業訓練,多以實用技術和適應性培訓為住,學制靈活,少到1-3個月,多到6-12個月。全國已有就業訓練中心所,年組織培訓萬人次。

3.社會力量辦學社會力量辦學是企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培訓機構,社會力量辦學主要實施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全國此類社會力量辦學機構達2萬多所,年培訓能力達1000多萬人。北大青鳥華騰IT職業培訓學校為使職業培訓工作更好地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針對勞動者就業的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並促進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原勞動部製定了《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的基本要求》,組織進行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和集團試點工作。通過進一步化辦學體制改革,擴大培訓利用現有辦學條件和挖掘師資、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潛力,將技工學校或就業訓練中心建成兼有職業需求調查、職業培訓、職業技能堅定、職業指導並與職業介紹緊密聯繫的多功能的綜合基地,充分體現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培訓為就業服務的功能,並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職業培訓集團主要是依托培訓、就業、鑑定等職能機構的緊密協作,加強本地區職業培訓實體的聯合,為勞動者培訓、鑑定與就業提供全方位、一體化的服務。集團主要依託於社區,著眼於聯合與調動全社會力量辦培訓,發揮整體優勢,成為區域性職業培訓工作的主導力量。全國已建成職業培訓綜合基地和集團200多個,在當地為促進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勞動預備製度

勞動預備製度是國家為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培養勞動後備軍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項新型培訓制度。從1999年起,在全國城鎮普遍推行勞動預備製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是組織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實行勞動預備製度的主要對像是城鎮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就業的初、高中畢業生,以及農村未能升學並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對準備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初、高中畢業生,各地可從本地實際出發,另行製定培訓辦法。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引導城鎮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參加勞動預備製培訓。

再就業

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實施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職工轉變就業觀念、提高職業技能, 盡快實現再就業,原勞動部製定了《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計劃》,要求充分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大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再就業培訓。再就業培訓的總體目標是:從1998年-2000年得年中,為1000萬下崗職工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對1000萬下崗職工普遍進行職業指導,對其中600萬人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培訓)。通過努力,使下崗職工樹立新的就業觀念,轉崗轉業人員掌握實用技能,自謀職業者增強創業能力。具體任務是1998年培訓300萬人,1999年350萬人,2000年350萬人。重點是抓好紡織、鐵道、軍工等重點行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工作。 3年中對紡織行業120萬人,鐵道運輸業40萬人,軍工行業40萬人,煤炭行業50萬人,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其它行業根據情況確定具體培訓人數。

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再就業培訓計劃,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政策。如北京、陝西推行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培訓機構夥伴行動計劃,上海動員社會力量實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工作機制,蘇州等地開展創業培訓工作。 1998年全國有300多萬人參加了再就業培訓,一些地方培訓後就業率超過60%。

創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計劃,鼓勵引導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積極開展創業活動,通過組織開展培訓指導、政策諮詢和跟踪服務,切實提高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或創辦小企業的能力,勞動保障部在總結北京、上海、蘇州3個城市開展創業培訓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創業培訓試點指導意見》,要求在30個城市開展創業培訓工作。

指導意見從選定培訓對象,聘請培訓教師,組織實施培訓等幾個方面對如何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工作提出了要求,培訓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可採取集中授課、專家​​現場諮詢和案例分析相結合,也可通過收視遠程培訓節目與實地參觀考察相結合。指導意見還要求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對下崗職工開展免費培訓。積極爭取財政部門支持,保證財政預算的再就業補助費、就業訓練費的一定比例用於創業培訓,按規定用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的職業培訓補貼。

在職

在職培訓是指為提高在職勞動者的技術技能水平,由用人單位直接或委託其他培訓機構對勞動者實施的培訓。

《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遠程

利用計算機互聯網開展遠程職業培訓,是國際教育和職業培訓改革的潮流和發展方向。中國人多地廣的國情需要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等教育手段,開展遠程職業培訓。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素質的決定》中指出:“積極發展廣播、電視教育和學校電化教學,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要抓好教育衛星電視和播放網點的建設,基本建成全國電化教育網絡,覆蓋大多數鄉鎮和邊遠地區。”

為此,勞動保障部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專門設有遠程培訓管理機構,擁有一套遠程培訓先進設備,同時成立了遠程培訓專家委員會,並下設了10多個行業的專家小組。在委員會的組織下,正在有計劃地開發了遠程職業培訓音像教材。

中心與中央電視台和中央電視大學等機構合作,已開展了縫紉、家政服務、電子商務等職業的遠程培訓。在網絡培訓方面,正在組織開發秘書和電子商務網絡培訓課件。

連續性

連續性職業培訓亦稱繼續培訓。以法國1971年連續性職業培訓的組織法為例,這類培訓是長期教育的一部分,其的是使工人適應變革,促進他們的社會晉升以及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作出貢獻。繼續培訓的對像是成年人和已進入經濟活動的青年人。為協調各項所採取的措施,政府設立了職業培訓和社會促進部際委員會、高級官員常設小組和職業培訓、社會促進和就業全國理事會(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組成)。為組織培訓活動,應在培訓授予者和接受者之間簽訂協議,協議主要規定培訓班性質、目標、實施手段、籌資條件、知識檢查和確認方式。工薪勞動者希望參加一種政府法令准許的培訓班有權享有帶薪教育假。在百火以上的機構中,同時享受教育假的人數可控制在2%以下。享受教育假的時間不得超過1年(全日制培養),或1200小時(非全日制培養或間歇性教育)。教育假計入工齡,並保留有年休假權利。國家對於轉業培訓、適應培訓、職業晉升培訓、進修和就業前蛤訓給予補貼,補貼方式可資助培訓運行開支、培訓中心建設或購置設備等。凡僱用10人以上企業的雇主應資助繼續培訓活動,1972年為全年工資總額的0.8%,1976年時達到2%。資助方式可直接幫助本單位職工參加培訓,也可向培訓保險基金捐款,或向培訓機構捐款。企業的培訓計劃由企業委員會討論通過。國家規定設立各級培訓結果全面評估系統,教員的成果由學員評定,評估結果提交檢查機構和企業委員會。

發展

“網絡職業培訓能否與就業對接的關鍵是課程設計。”清華大學網絡中心副主任有悅說.一個成功的培訓課程體系,必須能夠使學員既能掌握網絡職業的基礎技能,同時又在特定領域獲得較為精專的職業技能,成為市場迫切需要的實用型人才,烽火獵聘總經理說。他強調,這樣的課程體系必須密切結合最新網絡技術和應用,同時密切結合國內的網絡應用部署和發展現狀,及時推出新產品,增加新的培訓方向。這正是清華萬博的強項,也是一些國外引進課程的軟肋。談到清華萬博網絡職業培訓的發展,杜波總裁強調應該採取“適度規模”的策略來保障學員、培訓合作夥伴以及就業單位等各方利益。他指出,IT職業培訓從根本上來講仍然是教育行業,必須遵循教育的規律。所謂“適度規模”,就是既要保持一定的發展速度,又要確保教學質量,使學員獲得紮紮實實的知識和技能,同時使培訓機構的品牌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同和信賴。他說,“IT培訓不是一個大規模營銷的行業,過於快速的膨脹不僅可能降低培訓質量,而且會帶來連鎖反應,損害合作夥伴和用人單位的信任,最終對學員就業形成障礙,不利於IT培訓業的良性發展”。

制度

《勞動法》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國家為培養和提高從事各種職業的人們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而製定的法律規範。它涉及的對像有工人、農民、各種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將要參加工作和已經參加工作的人員。其中,培訓技術工人的製度,主要通過學徒、技工學校和在職工人技術培訓等方式實行。

學徒

在作坊、工廠和商店中從事勞動和學習技術、業務的人。學徒制度指學徒在師傅的帶領下,通過實際生產勞動,學習、掌握技術和業務的一種制度。在古希臘和羅馬,培訓學徒相當普遍。中世紀西歐的行會手工業中,已有一套完整的培訓學徒的製度。在近代,對學徒制度進行法律調整,各國採用的方式不同,英國是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規定師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上並不限制,發生糾紛時由法院解決;法國、美國、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國對師徒契約、學徒資格、學徒培訓期等都制定有專門法律。

中國殷周時的作坊中,已使用學徒。唐、宋時,學徒制度盛行。在整個封建制時期,手工業者、商人收學徒,一般是為輔助勞動和家務役使的需要,附帶傳授技術,學徒期一般3∼4年,由業主供給食宿和少量月規錢。學徒對業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學徒出師後,一般要給業主幫工若干年,才能到別的業主處做幫工或自己開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資本主義有所發展,使用機器生產的近代化工廠也採用學徒制度。 20世紀20年代後,有的改為訓練班、養成工等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務院在1958年頒布了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對學徒(練習生)的招收、培養、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招收學徒的單位和學徒、師傅和學徒之間,均應訂立合同,寫明學習期限、學習內容、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學徒的年齡一般在16周歲以上,學習期限一般為3年。

技工學校


上一頁 2 下一頁 選擇頁數
用戶 評論
還沒有評論
我要評論 [遊客 (3.133.*.*) | 登錄 ]

語言 :
| 校驗代碼 :


搜索

版权申明 | 隐私权政策 | 版權 @2018 世界百科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