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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

即職業訓練學校,指通過專門的職業技術教育培養新的技術工人的一種形式。這種勞動教育制度最早起源於英國,1799年在安德森大學內設立特別工藝班,專門培訓技術工人,1823年獨立成為工藝學院,其後陸續成立了類似性質的學院。 19世紀中葉以後,英國又出現了工人大學、技術學校、夜校、補習班、訓練班等形式,主要由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工會、公司、企業家等主辦,政府通過由教育部門分發津貼、視察等方式進行監督。中國從清末到中華民國時期,沒有真正為培養技術工人而設的學校,只有一些私立的職業學校,訓練打字、會計等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需要的技術工人日益增多,專門培養技術工人的技工學校也大批建立和發展起來。國家勞動總局在1979年2月20日頒發《技工學校工作條例(試行)》,對技工學校的性質任務、招生對象、學制以及學校規模和專業設置、辦學條件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在中國,對在職工人的技術培訓也十分重視,採用的具體方法有:組織技術訓練班、開辦業餘學校、推廣電視教育和函授教育、定期舉辦技術講座或召開技術經驗交流會等。對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各級領導幹部,也通過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和各種形式的訓練班,進行定期輪訓,使之盡可能地掌握領導現代化建設所必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

法律

《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勞動法》在總則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同時,專設第八章職業培訓,規定了國家、各級人民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發展職業培訓的具體責任。

《職業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實施。依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並舉的職業教育體系,確立了職業教育多元化辦學發展方針,提供了發展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是一部全面規範職業教育活動的法律。

政策

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規定了勞動者在就業或上崗前接受必要的培訓的原則。

依據《勞動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製定規章,要求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就業上崗必須培訓,其他崗位的勞動者在就業或上崗前接受必要的培訓。

《關於加強就業經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社字[1999]157號)規定,城鎮就業補助費的就業訓練費主要用於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培訓和實施勞動預備製度的城鎮青年培訓補助支出;再就業補助費主要用於國企下崗職工開展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的補助支出及為開展再就業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對職業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生實行“雙證書”制度;對企業推行“培訓、考核、使用與工資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實行初、中、高三級技術等級制和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職務聘任制。

職業培訓經費籌措:職業培訓經費實行由政府財政撥款,企業、事業單位自籌以及使用貸款、收繳學費、培訓實體創收、社會資助、接受捐贈等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5%用於職工培訓。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業經費和建立的失業保險基金中,也規定要劃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於失業人員的就業前訓練和轉業訓練。

【最新政策】

2013年6月5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的相關補貼政策,並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強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廣泛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培訓信息引導,強化創業指導和創業服務,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通知規定,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相關教材

職業技能鑑定教材表

工種名稱教材名稱教材費用(元) 備註

職業道德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職業道德) 38.50

秘書

秘書 秘書培訓教材 45.00

秘書指南 10.00

秘書標準 8.00

秘書試題彙編 25.00

秘書英文培訓教材 35.00

推銷員

推銷員 推銷員教材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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