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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前蘇聯引進,但形成世界上中國獨有的製度。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勞教制度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1]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1]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1]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灌輸、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於教育,著眼於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幹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重視自己的言論觀念和文化素質,灌輸時間平均每天不少於3小時。 [1]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髮、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1]

勞教人員的勞動時間和強度低於社會平均水平,在安排勞動時照顧勞教人員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水平等情況,建立安全生產製度,堅持文明生產,嚴防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國營同類企業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生產所得的收益除發給勞教人員一定報酬外,主要用於改善勞教人員的生活和學習條件。 [1]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勞教人員施以文明、科學、比較封閉的管理。要求綠化勞教人員,完善教育、生產、生活設施,使他們在和諧、優美的環境下陶冶情操,矯正思維。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教人員實行封閉管理,建立“勞教人員社會主義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宣傳、生活衛生以及文體活動等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勞動教養管理所對錶現好並有幫教條件的勞教人員,可以安排到社會上“試工、試農、試學”;對錶現較好,符合所外執行條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醫條件的,可以決定所外執行和所外就醫,這兩類人員約佔勞教人員總數的10%左右。對在勞動教養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給予減少勞教期或提前解除勞教的獎勵,受獎勵人數在60%以上。 [1]

勞動教養制度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發動的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運動中從朝鮮和前蘇聯引進,但形成世界上中國和朝鮮獨有的製度。逐步建立起來的。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稱:[2]

“六、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給與一定的工資。各省市即自行籌備,分別建立這種勞動教養的場所。全國性的勞動教養的場所,由內務部、公安部立即籌備設立。務須改變過去一個時期'清而不理'的情況。”[2]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各省市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強調“把肅反中被審查的,不夠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留用,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送到一定地方,讓他們替國家做工,自食其力。並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的洗腦工作”。隨後中共中央又在《轉批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意見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文件中規定:“某些直系親屬在土改、鎮反和社會主義改造中,被殺、被關、被鬥者的家屬…… 可送勞動教養。”[2]

一般認為,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制度始於1957年。 1957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了經過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初衷是為了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該決定稱:[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00條的規定,為了把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為政府說話和效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政權,有利於政權建設,對勞動教養問題,作如下決定:……[2]

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0條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共和國。 '”

在隨後一年左右,全國立即建起一百多處勞教場所,開始形成縣辦勞教、社辦勞教、乃至生產隊也辦勞教。全國勞教人員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萬。 1961年,即大躍進運動末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2]

直至1979年,中國被勞動教養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期限,很多人最長勞教長達20多年。 1979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但以後在實踐中,常出現重複勞教問題。

1982年1月21日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 的人。同時其它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甚至一些省市區、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門通過的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都加劇勞動教養對象擴大化的趨勢。實踐中主要是針對發傳單、賣淫嫖娼、言論自由、遊行等。 [2]

背景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從1951年到1953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轟轟烈烈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三反、五反運動,逮捕、拘留了幾百萬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當數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輕微不夠判刑,或由於時間短一時查不清問題的人,繼續關押在看守所、拘留所。緊接著,1955年至1956年,在全國黨、政、軍、群、企事業單位開展了內部肅反運動,又有幾十萬人走進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數人只是由於歷史問題而被關起來的,很難判刑。怎麼處置這些關在看守所、拘留所裡的人,成了一個大問題。於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發了《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這個內部肅反文件時,預料到對人的處理問題,所以“指示”明確規定:“對這次運動中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和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立功而繼續留用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一定的工資。”這是我們國家出台的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的紅頭文件,從此,“勞動教養”這個名詞也就誕生了。接著,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各省、市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於是,勞動教養在全國辦起來了。

勞動教養的對像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中共中央領導肅反工作的10人小組在1956年3月10日發出《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知道真相分子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把特務、右派、自由運動、反動會道門頭子和敵偽軍、政、警、憲人員中的一些人定為反革命,這似乎比較好理解;對壞分子的解釋就不那麼好理解了。對壞分子的解釋是:“政治騙子,叛變投敵分子,反政府分子,品質極端惡劣的蛻化變質分子。”這幾種人很難界定。

壞分子就是壞分子,為什麼要加上“其他”這個定語?上述暫行規定中有這樣一句話:“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壞分子。”原來如此。其他壞分子就是除反革命分子這個壞分子外的那四中人。難怪老百姓進了看守所、拘留所的人統統稱為“壞蛋”,還是有根據的。

內部肅反運動和鎮壓反革命運動相比,肅出來的反革命相對較少,而且多是歷史遺留問題,送去勞動教養的人並不很多,全國就十幾萬人。而1957年夏季的反右派鬥爭,全國就有55萬多人被打成了右派分子。對這些只動口、動筆,沒有現行破壞活動的人怎麼辦、怎麼處理?當政者不得不思考。勞動教養就是首選的辦法。可是勞動教養是黨內紅頭文件,還必須使之合法化。於是,1957年8月1日,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

《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規定的勞教對象,同中共中央《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只對不夠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壞分子進行勞動教養相比,勞動教養對象的適用範圍一下子擴大了,擴大得無邊無際。

《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規定:[3]

1、對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伙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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