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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

(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製止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是在反右派運動高潮中出台的,這下子派上了用場,大批右派分子被送往勞改、勞教場所,進行勞動改造。理由大概就是"決定"中所說的他們是“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全國55萬右派分子中,大約有48萬人多人送勞動教養,4萬多人被判刑。留單位的是極少數。李維漢在《回憶與研究》這本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全國55萬餘被化為右派分子的人,半數以上失去了公職。相當多數被送勞動教養或監督勞動,有些人流離失所,家破人亡。”以安徽省為例,一共有31479人被打成右派分子,除187人外,其餘都送到勞改、勞教場所改造。當時專門的勞教場所很少,絕大多數人是被送往勞改農場、工廠,和已經判刑的犯人關在一起,被管教幹部統稱為“三類人員”(勞改犯、勞教分子、刑滿就業人員)。勞教人員沒有觸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處罰,可是在實際對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沒有任何區別。

1958年“大躍進”運動中,被逮捕、拘留的人大量增加,看守所、拘留所、監獄,人滿為患,於是在大西北地區廣建勞改、勞教場所,北京、上海、內地一些省將大批勞改、勞教人員送往西北各省。以青海省為例,三年內先後有20多萬犯人和2萬5千名勞教人員從全國各地送來,被安置在58個勞改場(廠)。塘格木勞改農場,先後送來600名勞教分子,其中455人是因右派問題被勞教的。把他們和已決犯人混合編組,同吃、同住、同勞動。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沒有規定勞教期限(1979年《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才規定勞教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勞教人員等於被判了無期徒刑。 1958年“大躍進”運動中,又有很多人因為不滿意當時的做法,被勞動教養。對這麼多勞教人員總得有個處理辦法,於是每年由中央下達對勞教人員解除勞教比例,使勞教人員有個盼頭,不至於絕望。但是中央下達的比例,下面不會認真執行。 1959年,中央下達給勞教人員解除勞教比例為3%,而青海省只給45個人解除勞教,佔勞教人員總數0。2%:1960年中央規定勞教人員解除勞教比例為5%,而青海只解除805名,佔2。37%。而被解除勞教的人,在中央提出的所謂“多留少放”政策指導下,能夠回家、回原單位的人極少。所以有人說解除勞教留場(廠)就業,是第二次勞教。

青海省地處高寒地區,嚴重缺氧,加上飢餓,還要進行重體力勞動,大批勞教人員被餓死、凍死、虐待致死。三年中死亡勞教人員4千多人,其中3千多人是右派分子,他們沒有能活到平反昭雪那一天。

在青海的2萬多名勞教人員中,有5千多人是女勞教人員;在死亡的4千多人中,有1千多女勞教人員。沒有死的女勞教人員所受到的屈辱、苦難,常人是難以想像的。一些倖存者不願意去回憶那一段非人的生活。因為那太恐怖、太沒有人道,回憶起來無異於在未癒合的傷口上撒鹽。

一般認為勞教制度始於1957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初衷是為了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這個決定在後來被認為其法律依據是有問題的。

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0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1991年9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員相繼被納入勞動教養的對象範疇。實踐中主要是針對發傳單、言論自由、吸毒、遊行等。

2004年1月下旬,廣東省政協委員聯署由朱征夫發起要求廢除勞教的提案,要求廣東先行一步廢除勞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會科學院院長樂正教授、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邱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王衛紅、廣東經濟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藍燕霞、中新社廣東分社社長陳佳、《羊城晚報》總編輯潘偉文等六位政協委員的附議。

鑑於勞動教養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廣受非議,中國官方把《言論矯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規劃,用以取代勞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門的抵制,至今前景還不明朗。

2007年底,包括經濟學家茅于軾,維權律師李方平,學者胡星斗等69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呼籲取消勞動教養制度。

200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克寧正式提交建議,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馬認為,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行政法規違反《憲法》、《立法法》的規定,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廢除。

勞動教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其法理缺陷,也受到越來越多的衝擊,在大多數案件中,法院會因為敏感性拒絕立案,但也有法院受理這類案件,並在不觸及法理和法律層面概念下,也會有“迂迴公平”的判決。 [2]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頒布)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頒布)第三十條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年8月3日頒布)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29日頒布)

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頒布)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年1月21日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1990年12月28日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頒布)

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2003年5月20日頒布)

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2004年2月6日頒布)

關於在服刑人員中開展普法教育年活動的實施方案(2004年3月13日頒布)[2]

各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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