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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

新聞記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就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人身自由權。在新聞記者行使採訪權,進行新聞採訪的時候,他作為記者,其採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他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受到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的嚴密保護。任何侵害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民法制裁的對象。法律問題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新聞機構已成為了人民日常生活專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擔了傳播新聞以實現公民的新聞自由的神聖使命。但是,由於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新聞機構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他人的合法權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損害。其中,對他人的民事權利的損害,也就是通常講的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行為又有以下特徵:

首先,要求是一定的新聞媒介公開傳播的新聞才能構成新聞侵權,它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非以新聞媒介為傳播工具傳播謠言或其他虛偽事實或他人隱私,即使後果嚴重需承擔法律責任,也非新聞侵權。新聞侵權行為必須依附於在新聞傳播媒體。

其次,新聞侵權必須使新聞報導在有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他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等權利?不符合事實的報導“是指捏造事實,散佈謠言,或由於疏忽認定錯誤,擴大或縮小了事實範圍,不當評論與描述,以及新聞圖片報導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法律禁止的內容”是指法律中對侵害私人權利和社會公益的行為予以禁止的規定。另外,新聞侵權還必須給特定主體造成損害,“不涉及具體個人,則不構成新聞侵權。”

最後,新聞侵權的主體是新聞機構,只有新聞機構事實的對公民名譽權等權利的侵害才是新聞侵權。

法治思考

新聞輿論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確立的。它確定了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政府等公共權力的範圍和運行程序。憲法賦予全體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新聞輿論監督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

法治狀態下的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它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權利,不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新聞輿論監督也不是“辦案”。新聞媒介與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卻常常追懲於事後;新聞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有警示、教化於前的功能。二者優勢互補,相輔相成,同是法治狀態下制約監督體系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要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新聞媒介和新聞人必須把自由和自律(守法)結合起來。言論自由是新聞輿論監督對權力的要求,而新聞媒介自律,則是權利對義務的承諾。法治對社會關係的調整功能,使監督的主客體雙方處於一種規範化的生存方式中。因此,就新聞輿論監督一方的要求來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新聞從業隊伍,不僅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標誌,更是社會法治化狀態的必然要求。

要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還需要以程序化為基礎。合理正當的程序,既是實現公民權利平等的前提,也是政治制度安排的基礎。目前新聞輿論監督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行政權力的運作程序等信息不夠公開,這就造成公共權力同監督客體間形成距離和真空,因而造成新聞輿論監督的“盲區”。新聞輿論監督只有在獲得足夠信息的基礎上,公眾才能做出合理的評價,也才能形成輿論,達到監督的目的。因此,按照程序化原則,推進包括立法、執法和行政管理在內的國家政治生活公開化、透明化,進一步擴大公民的參與範圍,這既是政治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使命。

要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就必須完備的新聞法體系。新聞法作為一個體系,當然不僅是一個單項法,而是從根本大法憲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聞法,以及其它單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構成的一個完備的新聞法體系。這個體系賦予新聞媒介以基本權利,也相應規定了新聞媒介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就中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而言,新聞法律的基礎框架已經形成,但存在體係不夠完善、不夠具體的問題,可操作性自然較差。新聞輿論監督需要立法。因而,從中國國情出發,做好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對於推進新聞輿論監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1]

作用

輿論監督是依法行政、從嚴執政的重要保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輿論監督的作用也日益彰顯。今天,社會結構的變化、不同利益群體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相繼出現、人民內部矛盾的內容與表現形式的變化,給輿論監督帶來了許多新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輿論監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顯得更加突出。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深刻認識協調社會利益關係的規律,準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新變化新趨勢,不熟視無睹、不主觀武斷、不推波助瀾,在掌握新規律的基礎上,力求輿論監督的方向更準確,把握更適度、更科學,這樣才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下使輿論監督水平不斷提升,以不負重托、不辱使命,為構建和諧社會負起傳媒應盡的責任。輿論監督是黨和國家六大監督體系中最特殊的一種,它的實質人民的監督。因為無論從廣義上理解的公民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力和自由,還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公民依法運用新聞傳媒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表達自己的意志的權力和自由,都是人民群眾通過輿論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以及社會事務實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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