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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概況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在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時,重點要把握高法刑訴解釋第257條,258條中有關上訴不加刑執行時各種情形的規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具體含義

一、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二、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三、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藉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後果;以及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的監督和指導;和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此項原則,對中國現行刑事訴訟司法實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法院解釋》第257條對此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尤其是該條第1款第5項明確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重新審判。”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也就是說對於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決定改判時只能適用比原判決更輕的刑罰,不能適用比原判決更重的刑罰,也不得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實踐中,上訴不加刑原則主要表現在:(1)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罰的數量;(2)不得改變刑罰執行的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對於構成數罪併罰的上訴案件,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執行原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幾個罪的刑罰;(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後果。目的在於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使正確的判決得以維持,錯誤的判決得到糾正。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於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後,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則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因為超出了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範圍,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了上訴;或者被告人一方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的提出了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所判刑罰過重,為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消除被告人因擔心加重刑罰而不願或不敢提出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上訴不加刑也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過上訴,可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提高辦案水平。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必須遵守的原則,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

刑事訴訟中的“上訴不加刑”原則與行政訴訟中的“不加重處罰”原則是以訴訟合理性為基礎,以打消“官本位”的心理,糾正錯誤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有著自己的特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相互平等的關係,並存在相逆的利益。與此相比,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平等且相逆的關係。因此,刑事訴訟中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並不能與民事訴訟中的“上訴不加重”原則及行政訴訟中的“不加重處罰”原則等同,更不能將各項原則交錯使用。

上訴不加刑原則最初產生於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專制制度的需要,它的理論基礎主要在於:刑事訴訟保護的是國家利益,訴訟過程中起訴方代表的國家公權與被告私權主要是人身自由權的極不對稱;以及刑事訴訟涉及社會個體人身自由權的極端重要性。為了獲得一種矯正的平衡,現代社會繼一審程序對被告人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之後,在二審程序對刑事被告人適用的又一特殊保護製度。上訴不加刑原則,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現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我國在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經過多次反复討論,才於1979年最終確立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使其成為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這一原則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了最終的確定,在法律實踐操作中也必須遵守。在法律實踐過程中,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確也如立法者們所設想的那樣,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及司法結構尚待建立與健全的初期,通過放寬上訴條件,增加刑事審判的環節等方面,對保障司法活動的公平與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實施的嚴肅性等起到過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法治環境的改善以及社會因素的變化,對於上訴不加刑原則應該進行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近幾年來,中國在中共中央的正確領導下通過種種法律法規與政策,大力加強了法治環境的建設,司法機構得以建立和完善,司法隊伍得以培養和鍛煉。特別是經過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加速了我國的社會法治化進程。在當今的法律實踐中,中國法律更加合理與完善,法律實施的操作性也更強、更合理。在專業化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積極參與下,刑事案件的質量更加趨於保障化,極大地維護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適用範圍

目前,各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般包括以下幾點:

一、由被告人獨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提起,或者檢察官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是指第二​​審。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包括第二審和第三審;

三、經第二審或第三審審理,裁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四、未上訴的共同被告人。

特殊規定

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各國的作法並不完全相同,都有一些特殊的規定:

一、對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屬於刑罰性質的其他措施。如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規定(指上訴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醫療處所或者護理處所,或者治療酒醉處所或者服麻藥中毒處所。”又如不妨礙增加被告人訴訟費用的負擔等。

上訴不加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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