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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國家主席頒布第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公路法概論

我國首部公路法專著在晉出版日前,我國首部公路法專著《公路法概論》由山西經濟出版社出版。該書由山西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楊繼勇獨立完成。全書共十章,分別是公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為、公路權益法律制度、公路規劃法律制度、公路建設法律制度、公路養護法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費公路管理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等內容,全書近45萬字。該書對國內外公路法的理論、法律制度和實務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總結,特別是對公路保護中的法律制度、理論與實務問題,以及公路建設的籌融資、公路的相關權益、收費公路等比較熱點和前沿的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總結和論述,其中不乏理論創新的光芒。同時,作者的許多思想和觀點根植於公路管理的實踐,書中許多關於行政執法的內容,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公路行政管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該書出版後,廣受交通運輸系統執法人員、公務員的歡迎。楊繼勇是行政法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多年來,一直致力於公路法律法規的潛心研究,他參與了《山西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交通法規的立法工作。參加了山西省汾平、和榆平等多個高速公路BOT項目以及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項目的談判和公路建設借款合同審查及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先後在《山西交通科技》、《晉陽學刊》、《中國公路》等刊物發表《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及其市場化運作》、《物權法頒布與公路保護》等多篇學術論文,完成《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釋義》、《山西省交通徵稽法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兩部著述。像《公路法概論》這樣對公路法全面系統研究的專著,在全國尚屬首次。修改公路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佈。

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前的公路法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分別規定,籌集公路建設資金,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決定徵收用於公路建設的費用;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在燃油附加費徵收辦法施行前,仍實行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徵收辦法。這個規定沿續了幾十年來通過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集政府性基金籌集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方式,但是在公路養護費用的籌集方法上對準備實行的徵燃油附加費的改革辦法也作了規定。

公路法施行後不久,黨和國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為了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正確處理稅​​費關係,規範政府行為,提出了進行“費改稅”的改革任務。 1998年10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修改公路法的相關規定的議案,以便為理順稅費關係,改革道路和車輛收費管理體制,創造相應的法律環境。這項議案經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九次兩次會議審議後,由於對改革後如何防止增加農民和車輛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單位的負擔的措施,存在較多的不同意見,在第九次會議的​​表決中以一票之差未獲通過。但是,在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國務院提出了“今年要以交通和車輛收費改革為突破口,積累經驗,再逐步推開”的“費改稅”任務;會議通過的《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中,也要求國務院“要加​​強稅收徵管,全面清理和規範收費,逐步推進'費改稅'”。

據此,1999年10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改公路法的議案進行再次審議。

修改公路法的決定將公路建設資金與公路養護資金的籌集由政府依法收費的方式,改變為以徵稅的方式籌集。這項改革的實施,將涉及所有現行的道路維護建設和車輛管理方面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會開徵新的稅種,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費將被取消,少量的必要規費將被保留,不體現政府行為的收費將被轉為經營性收費,具體的實施方案還有待國務院根據公路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頒布。

公路法的修改表明我國“費改稅”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對於我國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1]

內容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費公路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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