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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第五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建設。

第六條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十條

國家鼓勵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對在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於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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