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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概念

財政收支劃分法是財政權力分配法的簡稱,它是調整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財政收支權限劃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地位與體系

財政收支劃分法是調整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財政收支權限劃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財政法由財政收支法和財政管理法兩大部門法所組成,其中,財政收支法處於基礎性的地位,是財政法的核心內容。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關係的結構與體系,可以把財政收支劃分法分為財政級次劃分法、財政收入劃分法和財政支出劃分法。財政級次劃分法是調整一國在進行財政級次劃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財政級次劃分法要解決的是財政收支劃分的前提性問題和基礎性問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主要內容

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主要內容包括4個方面:

①設立財政級次,即依法建立財政管理的組織機構及其運行體系,並確立各級財政在財政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職責權限。國家財政級次主要由國家政權結構決定。

②劃分財政支出職責,即劃分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全國性公共產品與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區域性公共產品的範圍界限。

③劃分財政收入權,即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依據科學合理的標準劃分財政收入,以確保各級政府有足夠的財力履行職責。

④規範政府間財政聯繫,即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間因解決公共產品受益範圍交叉問題而發生的財政聯繫。

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基本原則

適度分權原則

適度分權原則是指在財政收支權的劃分上應兼顧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證中央財政收支權的前提下,適度下放給地方一定財政收支權。

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

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是指在劃分財政收支權時以各級政府的事權為基礎,根據事權的大小來劃分財政收支權。

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

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是指在財政收支劃分時不能一味強調效率,也不能一味強調公平,而應妥善處理二者之間的比例關係,達到效率與公平的完美結合。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歷史演進

自建國以來,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經歷了四個大的階段:統收統支階段(1950—1953)、分成階段(1953——1980)、包乾階段(1980—1993)和分稅制階段(1994年至今)。

統收統支階段

1950年—1953年,我國實行統收統支、中央財政高度集權的財政收支劃分模式,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地方所需財政支出統一由中央財政撥付。

此階段重要的法規包括政務院發布的《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財政收支的決定》以及《關於1951年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決定》。前兩個決定實行統收統支的模式,第三個決定對統收統支模式進行了初步改革,確立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這一新的財政收支劃分模式,全國財政劃分為中央財政、大行政區財政和省財政三級,開始實行財政收入分類分成、地方財政收支掛鉤制度,但在1953年以前,實際實行的仍是統收統支的模式。

實行高度集中、統收統支的財政收支劃分模式,在短期內改變了過去長期分散管理的局面,平衡了財政收支,穩定了市場物價,保證了軍事上消滅殘敵、經濟上重點恢復的資金需要,促進了財政經濟狀況的好轉。

分成階段

1953—1979年,我國實行以財政收入分成為核心的財政收支劃分制度。這一時期,分成的辦法包括分類分成、總額分成和增收分成三種形式,但財政收支權仍集中於中央。

1953—1958年,我國實行分類分成財政收支劃分模式。主要內容是:(1)按財政支出事項的隸屬關係,將國家財政支出劃分為中央財政支出和地方財政支出;(2)國家財政收入劃分為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前者包括中央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地方上交收入,後者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3)分成收入按抵補地方財政收支差額的計算方法,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調劑比例分成收入;(4)地方財政收入項目及其數額由地方所需的財政支出數額確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1958年對地方實行“以收定支,五年不變”的財政收支劃分模式,進一步擴大地方財政收支權限,但實際執行時間僅一年。 [2] 1958年9月國務院頒布《關於進一步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和改進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決定自1959年起實施“總額分成,一年一變”的辦法。

包乾階段

1980年—1993年,我國財政收支劃分實行包乾的方法。 1980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正式全面推行財政包乾辦法。 1983年和1984年,我國進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稅,1985年3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對財政收支劃分制度相應進行了改革。 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又發布了《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乾辦法的決定》,對財政收支劃分制度又進行了進一步改革。

1980年—1984年財政收支劃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地方財政包乾基數以1979年財政收支預算執行數為基礎;地方財政收入在用於財政支出後的餘額上繳中央,不足部分由中央予以補助;地方上繳比例、調劑收入分成比例和定額補助數核定後,5年不變,地方在劃定的收支範圍內,多收多支、少收少支;涉及全國性的財政收支管理權集中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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