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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1985年改革總結了當時財政管理體制的經驗,繼續堅持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財政的權利和責任,將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使財政管理體制更好地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1)基本上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以後的稅種設置,劃分各級財政收入,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均有明確劃分;(2)中央財政支出和地方財政支出,仍按隸屬關係劃分。

1988年對原包乾辦法進行了改進,全國3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除廣州、西安兩市財政關係仍分別與廣東、陝西兩省聯繫外,對其餘37個地區分別實行不同形式的包乾辦法:(1)收入遞增包乾。以1987年決算收入和地方應得的支出財力為基數,參照各地近幾年的收入增長情況,確定地方收入遞增率(環比)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遞增率以內的收入,按確定的留成、上解比例,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超過遞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給地方;收入達不到遞增率,影響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財力補足。 (2)總額分成。根據前兩年的財政收支情況,核定收支基數,以地方支出佔總收入的比重,確定地方的留成和上解中央比例。 (3)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在上述“總額分成”辦法的基礎上,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另加分成比例,即每年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數,基數部分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實際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除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外,另加增長分成比例。 (4)上解額遞增包乾。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收入為基數,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上解。 (5)定額上解。按原來核實收支基數,收大於支的部分,確定固定的上解數額。 (6)定額補助。按原來核定的收支基數,支大於收的部分,實行固定數額補助。上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包乾基數中,都不包括中央對地方的各種專項補助款,這部分資金在每年預算執行過程中,根據專款的用途和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配。分稅制階段

1994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的財政收支劃分模式,主要規範性文件為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這是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而對我國財政包乾體制進行的深刻改革。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①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增長。既要考慮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適當增加中央財力,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②合理調節地區之間財力分配。既要有利於經濟發達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又要通過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和老工業基地的改造,同時促使地方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約束。 ③堅持統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稅種不僅要考慮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還必須考慮稅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分配的​​調節作用。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稅收實行分級徵管,中央稅和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人地方金庫,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徵收。 ④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分稅制改革既要藉鑒國外經驗,又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

分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①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的劃分;②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劃分;③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④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不足與完善

不足:

1.立法層次低、立法體係不健全

2.政府間事權劃分不清,財政支出範圍混亂。

3.財政收入權劃分不合理。

完善:

1.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

2.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權

3.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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