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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通常,法的效力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在經過法定程序之後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但是,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的效力的來源

1.法的效力來自於法律。法律有國家強制力,法律規定了具體的否定性後果,任何明顯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國家相應的製裁——罰款、監禁甚至處死;法律保障社會成員的利益滿足,因此具有效力。2.法的效力來自於社會道德基礎之上,法律體現公平、正義,因而人們服從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來自於社會。民眾從小就養成了模仿他人所為的習慣,包括按照別人的行為守法的習慣。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社會要求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

法的效力層次

法的效力層次是指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關係。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法的效力層次可以概括為:

1.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即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決定於其製定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2. 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即同一事項,兩種法律都有規定的,特別法比一般法優先,優先適用特別法。

3. 新法優於舊法。 [1]

法的效力的種類

法的效力可以分為三種,即對象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對象效力

法律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人。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採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即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和以屬地的原則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這四種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和​​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1. 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

2. 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是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 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4. 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即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我國採用的是第四種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對對象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 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但是,這裡存在著適用中國法律與適用所在國法律的關係問題。對此,應當根據法律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2.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空間效力

法律的空間效力,也即法律發生效力的地域範圍,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法的空間效力範圍主要由國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級、調整對像或內容等因素決定。通常有三種空間效力範圍:

第一,有的法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即在一國主權所及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屬於主權範圍的全部領陸、領空、領水,也包括該國駐外使館和在境外航行的飛機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這種法一般是一國最高立法機關製定的憲法和許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法規一般也在全國范圍有效。中國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本身有特別規定外,都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這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規僅在一定行政區域有效,如中國有關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一是有的法律、法規雖然是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製定的,但它們本身規定只在某一地區生效,因而也只在該地區發生法的效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經濟特區的立法就只適用於一定的經濟特區。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貿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國法的域外效力範圍,由國家之間的條約加以確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規定。

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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