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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1. 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明確生效時間規定時,根據慣例,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條文中自行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 規定法律公佈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立法機關另行發布專門文件規定法律的生效時間)。

(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具體形式主要有:

1. 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從而自動失效;

2. 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自本法實施之日起,舊法律法規立即失效;3. 法律法規據以存在的時代背景或者條件消失,或者其所調整的對像不復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規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從而自動失效(比如當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規定);

4. 權力機關進行法律法規清理,對外公佈某項法律法規作廢;

5.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相關內容與已生效的新法抵觸的舊的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關於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一般通行兩個原則: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在製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某種當時是合法而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現在的法律處罰他們。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既往的行為。從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則的規定,一般採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具體表現在,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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