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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

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係主體構成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係主體實際取得的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者解除。後者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並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這其中既有一般權利能力(如民事權利能力),也有特殊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其範圍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決定的。

2.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準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一定年齡、神智是否正常,就成為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誌。例如,嬰幼兒、精神病患者,因為他們不可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賦予其行為能力。在這裡,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這表明,在每個公民的法律關係主體資格構成中,這兩種能力可能是統一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其中較為重要的一種分類,是根據其內容不同分為權利行為能力、義務行為能力和責任行為能力。權利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的能力。義務行為能力是指能夠實際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責任行為能力(簡稱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的一種特殊形式。

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中國刑法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公民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人)。 (3)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滿14周歲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表現在:第一,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所決定。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並不是同時存在的。也就是說,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卻不一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也並不意味著喪失權利能力。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法人一經依法成立,就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一經依法撤銷,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就同時消滅。

內容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義務是一對錶徵關係和狀態的範疇,是法學範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範疇。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誌,也是法律和法律關係內容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對權利和義務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的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普通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根本利益的體現,是人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利益關係的反映。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適用範圍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與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其主體是一般權利人,同時也無特定義務人。一般義務的主體是每一個人,而每個義務人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特定的權利人。一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又稱具體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作出的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集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人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權)。另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係

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係的重要因素,它體現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反映著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係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係。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係,功能上的互補關係,運行中的製約關係,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係。

特點

1,一切法律關係都具有意志關係的性質

因為:①任何法律關係中都表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關係就不能不受統治階級意志的製約。 ②每一具體的法律關係,通常總是通過該法律關係的所有參與者或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即使有某些情況是由於某種法律文件的規定或某一事件的出現而產生的,這一法律關係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必須通過該法律關係參與者的意志行為才能完成。承認法律關係的意志性質,並不意味著否認法律關係歸根結底決定於物質的生活條件。任何社會的法律關係,都不能不反映著該社會生產關係的特徵。當一種社會經濟形態被另一種社會經濟形態所代替的時候,必然引起舊的法律關係的消滅和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永恆的、抽象的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同時,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對法律關係具有影響作用。在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政治觀點、 法律觀點、 道德觀念、社會輿論等,都會在法律關係上得到反映。

2,社會主義法律關係是一種新型的法律關係

其特徵是:①由表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意志的法所規定和調整;②屬於社會主義思想關係的範疇,最終決定於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③目的在於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製度,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

客體

概念

籠統的講,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關係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有關的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繫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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