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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

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準核算轉讓後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範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會計核算

提取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規定,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應設置“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不再設置“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科目。保險公司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保險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繳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規定,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地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中國保監會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管理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佈。

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6號)規定,為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現對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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