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的
2.10.1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
2.10.2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原則
2.10.3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方案
2.10.4相關法律規定
注:
告知對象為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2.11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
2.11.1中止執行的理由
2.11.2相應的法律依據
注:上述事項應以製作裁定書方式送達當事人。
2.12人民法院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
2.12.1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
2.12.2申請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2.12.3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2.13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
(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2.13.1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2.13.2終結執行的理由
2.13.3相應的法律依據
2.14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
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執行行為的原因
2.15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
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注: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不予立案的
3.1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3.2不予立案的法律理由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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